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作者:    日期:2004.05.14 14:53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4年4月13日董事会第三届五次会议决定于2004年5月30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和 H股、内

  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 A股可转换债券部分发行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内容详见2004年4月

  14日《上海证券报》,《文汇报》和《 T h e S t a n d a r d》),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以及考虑可转债发行因素,本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传真形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2004年5月30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和 H股、内资股

  类别股东大会议案的建议》,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一、议案第5款:票面利率及付息

  第(1)条原文为:

  “(1)票面利率

  本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年息1.7%,第二年年息1.9%,第三年年息2.1%,第四年年息2.4%,第五年

  年息2.7%。”

  修改为:

  “(1)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和计息年度

  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第一次付息登记日为第一个计息年

  度,此后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本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年息1.7%,第二年年息1.9%,第三年年息2.1%,第四年年息2.4%,第五年

  年息2.7%。

  如果第一个计息年度付息登记日当日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于2.79%,则本转债第一年票面利率

  将调整为该付息登记日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的65%,其余年度票面利率不变;如果第二个计息年度付息登

  记日当日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于2.79%,则本转债第二年票面利率将调整为该计息年度付息登记日

  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的70%,其余年度票面利率不变;同理,如果第三、四、五个计息年度的付息登记日当日

  国家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于2.79%,则本转债第三、四、五年当年票面利率将分别调整为该计息年度付息

  登记日法定五年期存款利率的76%、90%、98%,其余年度票面利率不变;调整后利率水平(百分比小数)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2)条原内容为:

  “(2)利息补偿

  在本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除支付上述的第五年利息外,还将补偿支付到期未转股的

  本可转债(“到期转债”)持有人相应利息(“补偿利息”)。

  补偿利息计算公式为:

  补偿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到期转债票面总金额×2.7%×5-可转债持有人的到期转债五年内已支

  付利息之和”

  修改为:

  “(2)利息补偿

  在本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除支付上述的第五年利息外,还将补偿支付到期未转股的

  本可转债(“到期转债")持有人相应利息(“补偿利息”)。

  补偿利息计算公式为:

  补偿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到期转债票面总金额×依上述第(1)条确定的第五年票面利率×5-可转

  债持有人的到期转债五年内已支付利息之和”

  原第(3)条“付息方式和计息年度”删除,以后各条向前顺延。

  二、原议案第12款:回售条款

  第二自然段第一句原内容为:

  “在本可转债的转股期间,如本公司 A股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中任意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

  股价的70%时,创业环保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于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满四

  年后分别以可转债面值的102%、103%、104%、105%回售给本公司。”

  修改为:

  “在本可转债的转股期间,如本公司 A股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中任意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

  股价的70%时,创业环保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满四

  年后分别以可转债面值的102%、103%、104%、105%回售给本公司。”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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