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分别于2004年4月29日、30日及2004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发布了三次丰原生化回售公告,“丰原转债(125930)”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丰原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8%(含当期利息,本公司代扣个人投资者所得税1.60元/张)的价格回售给本公司。
丰原转债持有人若进行回售,须于2004年5月13日至2004年5月1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请于当日收市前可以撤单。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丰原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特此公告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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