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27日上午9:00在无锡市惠钱路67号本公司208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7人,到会代表股份数额共计135,304,113股(其中B股股份26,014,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65,103,840股的37.0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审议通过李石生先生、顾群女士、柴新建先生为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
通过李石生先生为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赞成109,289,764 股,占参加会议可表决股份总数的80.77% ,弃权26,014,349占参加会议可表决股份总数的19.23% (其中B股弃权26,014,349股,占参加会议B股股份总数的100 %)。
通过顾群女士为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109,289,764 股,占参加会议可表决股份总数的80.77% ,弃权26,014,349占参加会议可表决股份总数的19.23% (其中B股弃权26,014,349股,占参加会议B股股份总数的100 %)。
通过柴新建先生为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109,289,764 股,占参加会议可表决股份总数的80.77% ,弃权26,014,349占参加会议可表决股份总数的19.23% (其中B股弃权26,014,349股,占参加会议B股股份总数的1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戴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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