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机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暨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厦门机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4月2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七名,实到董事七名,全体监事列席,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选举林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二、增补刘晓明先生(简历附后)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决定于2004年5月28日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会议召开时间:2004年5月28日上午9:00整
(二)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国际航空港大酒店
(三)会议议程:
《审议增补刘晓明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四)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4年5月1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嘉宾。
(五)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
2004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
2、登记地点:厦门机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办公室。
3、登记办法: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登记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须持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或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证明其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个人股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异地股东可通过传真、电话方式办理登记手续。以其他方式办理登记,公司不予接受。
4、联系人:程育新
电话:0592-6022936-6003
传真:0592-5730699
预计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厦门机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刘晓明先生简历
刘晓明,男,出生于1958年,祖籍山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
1975年至1977年,任职于厦门继电器厂。
1977年至1986年,在三二四O四部队服役。
1986年至1988年, 任职于福建省海上安全监督局。
1988年至今,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1992年,毕业于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附件二:关于厦门机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机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增选董事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同意增选刘晓明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上述候选人未发现有《公司法》第57、5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均具备董事的任职资格、其学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符合董事的职责要求。
二、上述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徐柏龄 张斌生 黄世忠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厦门机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无)表决权。若受托人有表决权,则按下列指示代为行使表决权:
对会议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终止。
若委托人在本委托书中对 项审议事项受托人如何行使表决权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帐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