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

  作者:    日期:2004.04.24 10:56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合力股份

                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的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3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23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股份166,607,058股,占公司总股本306,954,477股的54.28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是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和记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王良其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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