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东股权转让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责任。
一、股份转让概述
2003年12月20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浏阳市财政局(出让方)与苏州兴泰科贸有限公司(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拟将持有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的5567832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19%)中2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87%)转让给苏州兴泰科贸有限公司。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1元,转让股份贰仟万股(20000000股),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肆仟肆佰贰拾万元(4420000元)。本次转让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浏阳市财政局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3567832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32%),苏州兴泰科贸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有本公司200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5.87%。
二、股份转让后主要股东(及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没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股权转让协议书》。
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四月二日
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股票简称:浏阳花炮
股票代码:600599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市兴泰科贸有限公司
住 所: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8号华福大厦7F
通讯地址: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8号华福大厦7F
联系电话:0512-68093252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4年4月19日
特 别 提 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报告。
二、本报告已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公司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国家股,持股变动尚须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转让方:浏阳市财政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人:苏州市兴泰科贸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浏阳花炮: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浏阳市财政局将其所持有的浏阳花炮5567.832万股中的2000万股国家股转让给苏州市兴泰科贸有限公司行为
《股份转让协议书》: 浏阳市财政局与苏州市兴泰科贸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湖南浏阳花炮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介绍
1、名称:苏州市兴泰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科贸)
2、注册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8号华福大厦7F
3、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号:3205122101274
5、税务登记证号:国税:320508730132064;地税:320551W0000726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济性质:民营
8、经营范围:高科技项目投资;计算机软件、硬件、通讯产品、应用电子技术产品、网络产品的研制开发、销售;经销: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轻纺原料(除棉花茧丝)、化工产品(除危险品)、农产品、机电设备、各类定型包装副食品。
9、成立时间:2001年7月25日
10、经营期限:2001年7月25日至2021年7月24日
11、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1)唐 文,身份证号码: 430103670901161
(2)曹卫东,身份证号码:430302196104102017
(3)莫美兰,身份证号码:430122680716492
(4)杨 华,身份证号码:430102197707121026
四位股东之间没有亲属关系,也没有关联关系。
12、法定代表人曹卫东。
三、受让方持股变动情况
本公司2004年3月30日经全体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以公司自有资金购买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贰仟万股国家股股权(占浏阳花炮总股本的15.87%)。并于2004年4月19日在浏阳市与浏阳市财政局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以协议转让的形式,以每股人民币2.21元的价格,受让浏阳市财政局持有的“浏阳花炮”国有股贰仟万股(占“浏阳花炮”总股本的15.87%)。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肆仟肆佰贰拾万元整(¥44,200,000.00元)。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以货币资金方式分期转帐支付,即在该协议书签署后10日内受让方一次性将转让总价款的10%汇入到转让方指定的帐户,在转让方接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后15日内受让方一次性将转让总价款的70%汇入到转让方指定的账户,剩余20%转让款在转让方接到国资委批复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后7日内支付完毕。
由于所转让的股份为国家股,本次股份转让尚须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如果本次股份转让获得批准,本公司将持有“浏阳花炮”股权共计贰仟万股,占“浏阳花炮”总股本的15.87%,为第二大股东。
四、受让本次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受让“浏阳花炮”国有股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
五、受让方的直接或间接出资人
本公司主要股东情况:
唐文,1966年出生,大学文化,自创公司在全国各地从事广告设计、装饰工程、印刷包装、传媒等业务,任总经理。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3.3%。
曹卫东,1961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统计师,曾任香港鼎盛隆公司销售经理,现任苏州市兴泰科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出资2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7.8%。
杨华,1977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在深圳、北京、上海等地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业务,曾任项目主管,业务经理。现任苏州兴泰科贸有限公司监事。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6.6%。
莫美兰,1968年出生,大专文化,先后从事出纳、会计及合资企业的产品销售代理。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2.2%。
本公司及本公司四位股东没有参股和控股其他公司。
六、持有或买卖“浏阳花炮”流通股的情况
在报送材料日及此公告日前6个月内,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上述人员的关联人未持有任何“浏阳花炮”股票,亦无买卖“浏阳花炮”上市流通股的行为。
七、相关事项的声明
1、本公司不存在关联法人持有“浏阳花炮”股份的可能及事实。
2、本公司与出让方浏阳市财政局和“浏阳花炮”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产权关联关系。
3、截至公告日,本公司未被委托行使“浏阳花炮”其他股东的权利。
4、公司将在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八、其他重要事项
兴泰科贸和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苏州市兴泰科贸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曹卫东
签注日期:2004年4月19日
九、备查文件
1、苏州市兴泰科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股权转(受)让协议书。
十、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浏阳花炮
股票代码:600599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省浏阳市财政局
住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路26号
通讯地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路26号
邮政编码:410300
联系电话:0731-3612830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4年4月19日
特 别 提 示
一、本报告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国家股,持股变动尚须取得湖南省国资部门同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浏阳市财政局
受让人:苏州市兴泰科贸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浏阳花炮: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浏阳市财政局将其所持有的浏阳花炮5567.832万股中的2000万股国家股转让给苏州市兴泰科贸有限公司行为
《股份转让协议书》: 浏阳市财政局与苏州市兴泰科贸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湖南浏阳花炮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名称:浏阳市财政局
2、通讯地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路26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姓名:杨智
身份证号码:430123196408150051
职务:局长
国籍:中国
长期居住地:中国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签署本报告书之日,信息披露人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原持有浏阳花炮国家股5567.832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44.19%。2004年4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与苏州市泰科贸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占浏阳花炮总股本15.87%的浏阳花炮国家股2000万股转让给苏州市兴泰科贸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协议
1、浏阳市财政局于2004年4月19日与苏州市兴泰科贸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占浏阳花炮总股本15.87%的浏阳花炮国家股2000万股转让给苏州兴泰。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1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肆仟肆佰贰拾万元整(¥44,200,000.00元)。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以货币资金方式分期转帐支付,即在该协议书签署后10日内受让方一次性将转让总价款的10%汇入到转让方指定的帐户,在转让方接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复后15日内受让方一次性将转让总价款的70%汇入到转让方指定的账户,剩余20%转让款在转让方接到国资委批复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后7日内支付完毕。
2、由于所转让的股份为国家股,本次股份转让尚须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基本情况:
1、在将所持有的国家股2000万股转让给苏州市兴泰科贸有限公司后,浏阳市财政局仍是浏阳花炮的第一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后,浏阳市财政局仍持有浏阳花炮3567.832万股,占总股本的28.32%。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苏州市兴泰科贸有限公司没有产权关联关系。
3、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浏阳花炮有未清偿的负债,未有浏阳花炮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负债提供担保情形。
第四章 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并拟转让的上述浏阳花炮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形。
第五章 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浏阳花炮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声明
浏阳市财政局及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浏阳市财政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杨智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
第八章 备查文件
1、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浏阳市财政局与苏州市兴泰科贸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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