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明确表示:收购的正是大冶特钢

  作者:上海证券报    日期:2004.04.21 11:20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中信泰富人士昨天对本报记者表示,公司年报中所说的收购大冶特钢内容,不存在需要修改和解释的地方。

    中信泰富人士的这种说法,是中信泰富首次对其年报中涉及收购大冶特钢的内容做出明确表态。负责解答本报记者疑问的人士,是中信泰富董事会秘书曹敏慧指定的。 

    在本报3月29日率先提出中信泰富和大冶特钢到底谁在说谎的疑问后,本报记者多次联系中信泰富要求采访,但始终未能得到明确答复。此前,中信泰富投资者关系部人士仅含糊地表示,公司年报中公布的内容一般不大会错。

    中信泰富3月18日公布的年报是这样说的:"中信泰富于二零零四年二月签订了一份收购位于湖北省黄石市大冶特钢95%权益之协定。大冶特钢二零零三年钢产量为一百三十万吨,并计划在二零零四年将产量增加至二百万吨。"而让人大惑不解的是,大冶特钢就在中信泰富年报公布后的次日公告说没有被中信泰富收购这回事。 

    4月6日,这种如出一辙让人大惑不解的事情再次出现。就在大冶特钢公告政府部门复函而最终否认被收购的4·6公告刊出后,中信泰富的年报全文也全部刊登到了香港联交所的网页上。其中,涉及大冶特钢收购内容并未做任何的修改。 

    虽然中信泰富人士没有具体说明签署大冶特钢协议的具体内容,但这一问题估计很快就会水落石出。5月10日,中信泰富将要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虽然审议内容上没有大冶特钢的议题,但相信投资者会就此向中信泰富的董事会进行相应的查询。 

    在中国人民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教授看来,大冶特钢事件扑朔迷离表现的背后,系事件双方肯定有一方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造假行为所致。 

    吴晓求教授说,由于大冶特钢的股价始终在不正常的大幅波动,应该在事实上造成了部分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只要这部分投资者起诉,造假一方都将要为之付出代价。这种代价,可能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还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认定的虚假陈述内容,主要是指信息披露不实、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和不适当信息披露,或违反信息披露真实、客观、全面、易解等基本原则。如果系这种虚假陈述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可以根据证监会的相应处罚结果,向虚假陈述者提起民事诉讼。 

    吴晓求教授进一步表示,无论大冶特钢本身,还是大股东的冶钢集团和冶钢集团实际控制人的湖北省人民政府,都应该不折不扣地遵照相关法律即时、完整、准确地向公众股东披露信息。在信息披露的问题上,不应该只考虑某一方面问题,而忽视公众股东的知情权。此外,虽然中信泰富远在香港,但只要其虚假信息披露造成了内地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内地投资者同样可以向其追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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