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一)

  作者:    日期:2004.04.17 15:29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下称最高院)。最高院于2004年4月12日向本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上诉人为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下称建行城北支行),被上诉人为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运盛实业),原审被告为本公司。建行城北支行为与运盛实业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基本情况详见2003年12月5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公告),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终审判决如下:一、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上述判决主文第三项。三、变更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为:运盛实业对本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运盛实业在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后,可直接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1,703元、诉讼保全费211,700元,由本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1,703元,由运盛实业负担(建行城北支行已预缴,由运盛实业径向建行城北支行支付)。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涉及的债务系本公司自有负债,本公司已经对该笔贷款的利息足额计提。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将给本公司2003年度利润造成43.34万元损失。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199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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