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届十六次会议决议暨召开公

  作者:    日期:2004.04.15 15:08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三届十六次会议决议

             暨召开公司第十三次股东大会(2003年年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4月13日召开三届十六次会议。会议由宋超麒董事长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监事会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2003年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司总经理2003年年度业务报告;

  三、公司2003年年度财务决算方案(附审计报告);

  四、公司200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553,240元,根据公司章程及子公司董事会有关决定,分别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19,626元和法定公益金157,332元,两金提取合计为376,958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6,377,169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6,553,451元。本年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0元(含税),红利派发总额计10,604,50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5,948,949元结转下年度。该分配预案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五、公司2004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04年度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费用不低于55万元人民币,其它费用按实支付;

  六、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七、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八、公司对外担保的一般规定(公司章程附件);

  九、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每位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为人民币4万元(含税)。

  十、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议案:

  同意控股股东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推荐,提名宋超麒、张宝华、何成明、马名驹、韩敏、王均行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赵叶龙、朱荣恩、余炳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管理制度;

  十三、公司投资者接待及登记管理制度;

  十四、公司电子网络数据维护及电子邮件回复管理制度;

  十五、公司召开第十三次股东大会(2003年年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定于2004年5月18日下午1:30时在上海市北京西路1277号国旅大厦召开公司第十三次股东大会(2003年年会)。

  (一)、会议审议事项

  1、公司董事会2003年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2003年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2003年年度财务决算方案(附审计报告)的报告;

  4、公司200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报告;

  5、公司2004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6、公司章程修改报告;

  7、公司对外担保的一般规定(公司章程附件);

  8、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报告;

  9、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改选议案。

  (二)、会议出席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凡于2004年4月23日下午收市时(B股最后交易日为4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三)、出席股东登记

  1、登记时间:2004年4月27日下午1:30?4:30。

  2、登记地点:上海市北京西路1277号国旅大厦底楼大厅(北京西路和西康路口,公交车15、20、21、24、37路等可到达)。

  3、登记手续:股东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和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同时持有授权委托书。股东亦可在4月27日前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以收到日为准)。

  (四)、会务联系

  联系人:朱先生、鞠先生

  联系电话:(021)62898899×261 传真:(021)62893487

  (五)、其他事项

  1、授权委托书(样式)附后,可复印、自制,自制的内容不能少于(样式)所列内容。

  2、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有大会提案,应在会议登记日填写提案申报单,逾期则本次会议不再受理。

  3、会期半天,与会者交通、食宿费自理。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4月15日

  附件一:独立董事意见

  附件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三: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四: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附件五:公司对外担保的一般规定

  附件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简历

  附件七:授权委托书(样式)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本单位)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理出席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次股东大会(2003年年会),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对大会全部议案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 股票帐户

  持 股 数 委托人签字 签发日期

  委托书有效期为三十天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三届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全部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章程修改议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56号文的要求制订的公司对外担保的一般规定,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和控制的子公司和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提供了依据。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切实按该规定履行,控制和防范风险。

  2、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为投资者服务的义务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公司应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公众意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正当权利的正常行使。

  3、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改选议案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经控股股东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推荐,提名宋超麒、张宝华、何成明、马名驹、韩敏、王均行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赵叶龙、朱荣恩、余炳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独立董事同意上述提名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叶龙、朱荣恩、余炳炎

  2004年4月13日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赵叶龙、朱荣恩、余炳炎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3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 、被提名人不是为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04年4月13日于上海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赵叶龙、朱荣恩、余炳炎先生声明

  声明人赵叶龙、朱荣恩、余炳炎作为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赵叶龙、朱荣恩、余炳炎

  2004年4月13日于上海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改议案

                             (草案)

  《公司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六十六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一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决定不超过上一年末公司净资产额百分之二十的公司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超过上一年末公司净资产额百分之二十的前述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决定不超过上一年末公司净资产额百分之十的公司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首席执行官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或公司雇员);

  (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第六章 管理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执行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总裁助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管理团队的成员包括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

  首席执行官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负责人。执行总裁协助首席执行官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协助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管理公司部分经营业务或承担部分内部管理职能。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决定不超过上一年末公司净资产额百分之三的公司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首席执行官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首席执行官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二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决定风险投资等重要事项前,应听取首席执行官会议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六条 首席执行官应制订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首席执行官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一百五十九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决定不超过上一年末公司净资产额20%的公司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超过上一年末公司净资产额20%的前述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议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首席执行官提议时。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注:上述标明下划线的内容为修改方案的具体内容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一般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具同等效力。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应具有国家认可的金融机构评定的不低于A级的资信标准。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一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20%,或累计总额不超过40%的,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签署同意后实施。

  (二)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一次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20%,或累计总额超过40%不超过50%的,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签署同意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财务部门书面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查、首席执行官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或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和全资企业的对外担保,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与现行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相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简历

  

  一、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

  马名驹:男,1961年1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锦江(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王均行:男,1953年1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上海龙柏饭店人事部经理、副总经理,锦江(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副经理,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锦江国际旅游事业部财务总监。

  宋超麒:男,1951年4月出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中国旅行社协会副会长、上海旅游行业协会副会长、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张宝华:男,1951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副总经理,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金融事业部董事长,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何成明:男,1953年6月出生,硕士,现任公司董事会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党委副书记。

  韩敏:男,1958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曾任:上海市青联秘书长,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经理、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

  朱荣恩:男,1954年10月出生,博士,现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注册咨询专家。

  余炳炎:男,1944年10月出生,大学,现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教授,兼任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1998年被国务院定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赵叶龙:男,1945年12月出生,大专,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三、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惠:女,1956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曾任食品集团公司审计室主任,新亚集团公司审计主管,锦江集团审计室从事审计工作,现任锦江国际旅游事业部审计室副主任。

  章宏益:男,1950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曾任上海前哨农场党支部书记、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助理、共青团上海市委《团的生活》主编、上海青年报社副总编、上海市社会联合会《远东经济画报》总编辑、上海华亭(集团)办公室副主任、锦江集团法务部副主任、主任。现任锦江国际旅游事业部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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