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香港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公司)诉本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本公司对该案提起反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详见《上海证券报》本公司本公司临98-003、2000-030、2003-002公告]。现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其中,人民币2,000万元的利息自2000年2月1日起、人民币1,000万元的利息自2000年8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252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73,762元,反诉费人民币133,8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现已决定提起上诉,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另悉:本公司持有的江都粤海造船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上海新亚快餐食品有限公司95%股权、上海新亚快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100%股权,深圳中兴工业城房屋一栋,嘉丽商务大厦51%股权、上海正大新亚餐饮有限公司30%股权已被查封。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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