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作者:    日期:2004.03.18 14:18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4年3月16日下午在昆明滇池温泉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会期半天。公司监事田涛先生因故未能出席,委托监事李庆亮先生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其他监事均出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庆亮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同意《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为:

  ⑴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公司管理层对长期投资和重大经营项目,能够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未发生应提交董事会研究而未提交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公司管理层提出的投资方案、重大经营活动方案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充分研究,及时作出决策,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董事会严格遵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公司资产、资金、费用支出等方面在现行制度下得到了比较好的控制。公司财务管理规范,提高了内部审计的成效;采购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物资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费用支出控制较为严格,股东利益得到了较好维护。

  公司进一步强化了过程管理和控制,基础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维护股东利益为根本宗旨,慎重、规范地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恪尽职守,认真、主动地履行应尽的义务。报告期内,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履行职务时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能够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及时、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未发生泄露内幕消息的情况,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能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热诚接待股东来访,耐心、细致地为股东提供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⑵检查公司财务情况。公司监事会经常听取公司关于财务状况的汇报,审阅财务报表。监事会认为: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公司会计报表和会计处理方法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2003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无募集资金延续到本期报告期使用情况。

  ⑷收购、出售资产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合理,监事会没有发现有内幕交易的情况,亦未发现有损害部分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虽然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但对公司没有产生重大影响。关联交易公平,没有发现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2、同意《2003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3、同意《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报告》。

  4、同意《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

  三、备查文件

  (一)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

  (二)监事会会议记录;

  (三)监事会决议。

  上述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股东及有关机构查阅。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ОО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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