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联交易概况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莱茵达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莱茵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3月11日签定的《资金拆借协议书》,由浙江莱茵达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沈阳莱茵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周转资金200万元。
2、关联关系
浙江莱茵达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拥有本公司29.83%有股权,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出席会议的董事共9人,与该关联交易有关的董事一个,按规定回避表决。8位董事全部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和弃权票。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浙江莱茵达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53号,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批发、零售;纺织原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等。截止2003年末,公司净资产为15,753.93万元,总资产为86,614.61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浙江莱茵达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了支持沈阳莱茵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缓解周转资金困难,为其提供200万元无息周转资金。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根据双方2004年3月11日签定的《资金拆借协议书》的规定,由浙江莱茵达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周转资金2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1、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提供周转资金。
2、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是在关联董事回避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史晋川先生、汪炜先生、郭德贵先生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在关联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第八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浙江莱茵达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
4、《资金拆借协议书》。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莱茵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莱茵达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定的《资金拆借协议书》,由浙莱茵达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200万元无息周转资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的关联交易是在关联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说明。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汪炜
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莱茵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莱茵达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定的《资金拆借协议书》,由浙莱茵达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200万元无息周转资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的关联交易是在关联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说明。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史晋川
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莱茵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莱茵达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定的《资金拆借协议书》,由浙莱茵达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200万元无息周转资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的关联交易是在关联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说明。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郭德贵
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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