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作者:    日期:2004.03.06 13:03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在履行《集资建设荟芳园一、二期合同书》过程中产生争议。

  合利建筑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24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得到受理(案件编号P20000395)。2003年12月3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03]贸仲裁字第0379号裁决书。

  本公司于2004年3月2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以合利建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根据本公司与合利建筑有限公司于1993年9月1日签订的《集资建设荟芳园一、二期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3月3日受理本公司申请(案件编号P20040056),发出了P20040056号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

  二、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案的基本情况

  1993年9月1日,合利建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集资建设荟芳园一、二期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荟芳园项目。

  关于已建好的荟芳园四栋楼宇,双方在项目结算过程中就利润分成及合利建筑有限公司投资款的返还发生争议。

  经多次协商未果,合利建筑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裁决。

  本公司于2004年3月2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三、裁决及申请情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2月31日就P20000395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案作出裁决,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同时:

  1、驳回合利建筑有限公司请求仲裁庭裁决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书约定的利润分成比例,分配给申请人利润人民币30,495,710.34元的仲裁请求。

  2、裁决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合利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房产作价人民币3,282,768元。

  3、裁决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利建筑有限公司返还荟芳园项目投资款人民币4,000万元及合同书期满后由被申请人占用该投资款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000万元。

  4、驳回合利建筑有限公司请求仲裁庭裁决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合利建筑有限公司荟芳园E、F、G栋经济损失人民币86,540,808.51元的仲裁请求。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324,604元,由合利建筑有限公司承担50%,即人民币662,302元,由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即人民币662,302元;审计费、评估费人民币300,000元,由合利建筑有限公司承担50%,即人民币150,000元,由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即人民币150,000元。上述款项已由合利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仲裁费人民币1,324,604元和审计、评估费人民币300,000中冲抵,因此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合利建筑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仲裁费、审计费和评估费共计人民币812,302元。合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律师费及在本案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合利建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本公司于2004年3月2日提交的以合利建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

  1、请求仲裁庭裁决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偿还代其归还银行的45,451,489.28元并补偿本公司利息损失7,658,884.28元人民币;

  2、请求仲裁庭裁决合利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本公司律师费。

  四、披露情况

  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案,本公司在2000年度报告、2001年度报告、2002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有关临时公告中均对P20000395号仲裁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披露。

  五、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案对本公司的可能影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2月31日就P20000395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案作出的裁决对公司有不利影响,对该案,公司自一开始,即非常重视,认真应对,坚决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显然2003年12月31日裁决结果未能达到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意愿,公司对此深表失望。根据2003年12月31日裁决结果,本公司须向合利建筑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和剩余房产共计人民币5300多万元;本公司于2004年3月2日就荟芳园合作建设中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中,要求合利建筑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偿还的款项亦共计人民币5300多万元。

  本公司在此之前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3]贸仲裁字第0379号裁决书的申请,并于2004年1月29日得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

  关于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案,控股股东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01年3月作出承诺,在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案中本公司或有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由该公司承担。因此,就P20000395号案裁决结果而言,对本公司财务影响仅限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损失。

  关于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对本公司的最终影响,取决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撤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3]贸仲裁字第0379号裁决书申请的判决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其于2004年3月3日受理的P20040056号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案的裁决结果。本公司将全力以赴,坚决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3]贸仲裁字第0379号裁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公司于2004年3月2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3月3日发出的P20040056号荟芳园建筑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

  特此公告

  光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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