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红股,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作者:中国证券报    日期:2004.02.23 10:22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大比例送转加派现,在上市公司2003年度的分配方案中又时兴起来。但我们注意到,由于绝大多数送转方案所附加的派现金额,仅够抵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甚至拿不到一分钱的现金股利。

  按照相关规定,股份公司送转红股,应以所送红股面值的20%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以最近公布年报的时代新材及太行股份为例,两公司在公布分别准备实施10送2并用资本公积金转增8和10送4并用资本公积金转增6的分配方案的同时,分别还要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和1元的分红方案。

  事实上,在每股面值1元的情况下,持有这两家公司股票的个人投资者,每得到10股红股及转增股本分别还将缴纳0.4元及0.8元个人所得税,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所以,两公司所派发的现金股利就到不了个人投资者的手上。

  股票股利不是实质“所得”

  上市公司以已实现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按一定比例发放股票股利,俗称送红股。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股份公司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股息、红股(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份公司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与送红股相同,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而用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用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股票股利对股东而言是否是一种“所得”,却值得研究。

  其一,对投资人来讲,获得股票股利,并未使持股比例增加,即所享有的权益并未变化,不过是摊薄了每股的投资成本。对发放股票股利的被投资企业来讲,其资产、所有者权益都没有减少,只是股份被稀释,降低了每股净资产。

  其二,就股票价格而言,送股之后,股价要以送股增加的股数为基础“除权”,送股前后股票的总市值必须保持不变。所以说,股票股利对股东而言不是一种所得。

  其三,我国的投资会计准则指出,短期股票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视作投资成本的收回,不作为投资收益处理。现金股利既如此,股票股利仅仅宣告了投资人持股数的增加,就更不能作为投资收益来算了。

  具体到账务处理,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无论是具有控股地位的大股东还是参股的小股东),其对外投资账面记录的只是投资金额,而持有的股份数只作为一个备查的辅助记录。无论是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核算,在获得股票股利之后,其账面上都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

  送股是将利润强转投资

  从财务学的角度看,送股实际不是“送”了什么,而只是一种强行将利润转为再投资的行为。本质上不是什么利润的分配,恰恰相反,这还是一种对利润进行锁定的手段。

  股份公司如果派现的话,本期利润不分配,尚可滚存下期分配。而送股则不同,一旦用利润送了股,这部分利润要兑现只有到企业解散清算的时候;而其前提条件是,那时候企业还有足够的资产进行分配。否则,股东应享有的这部分利润就无法实现。

  当然,可能有人把上述再投资行为视作先分配了现金红利,然后又进行了配股集资,所以,认为应对前期的现金分配行为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这种理解不符合分配股票股利的经济学及财务学对其实质内涵的解释。

  税收政策应鼓励再投资

  从宏观税收政策而言,再投资行为不但不需要交税,而且应该受到鼓励。

  比照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者退还该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税款,这是鼓励境外投资的一种税收政策。而中国的个人投资者对所投资的中国企业进行了再投资,得不到所投资企业已交所得税的退还,但似乎也不应该再多缴一道个人所得税。

  “红股”有待进一步界定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精神,总体而言把个人取得的红股作为一种收入所得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逻辑上应该区分“股票股利”与泛泛而言的“红股”。

  如果某人不是因为已持有某公司股份而得到按原持股比例增加的一部分股票股利,而是因为工作的辛劳并卓有成效而得到公司股票的赠送;或虽然原已持有股份,但因为单方面得到送红股而使自己在所投资公司的投资比例有所增加,这显然不是股份的摊薄或利润的锁定,作为一种劳动的报酬或奖励,这样的红股当然就是一种所得,应该计征个人所得税。

  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例中裁决,发给股东的股票股利不构成股东的收入,因为它既没有使公司的财产有所减少,也没有使股东的财产有所增加。这一判例的核心内涵是,如果所有股东同比例增加股票,则所有的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没有改变。后来,这一判例的思路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一直在税法中沿用至今。按照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股票股利属于不予计列的收入项目,免予纳税。 吉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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