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2月16日9:00时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35865.09万股,占总股本总额75.11%,其中关联股东代表的股份数33962.5万股,占股本总额71.13%,非关联股东代表的股份数1902.59万股,占股本总额3.9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董事长陈永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设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北方建设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的议案。(见2004年1月7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以35865.09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关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关联交易,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与上述资产转让、资产置换相关的一切事宜的议案。(见2004年1月7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此议案审议及表决,并扣除其代表的股份数33962.5万股,非关联股东以1902.59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见2004年1月7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以35865.09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见2003年8月11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以35865.09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重庆英吉律师事务所徐仁晋、李艳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董事签名的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英吉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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