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四原理及其推论

  作者:中国证券报    日期:2004.01.08 10:12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证券市场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属于资源配置经济学的范畴。但是任何应用经济学都建立在相应的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原理的基点上。以往不少研究证券市场的论文和著作,大多忽视了对所赖以立论的前提和出发点的筛查和辨析,因而经不起认真的考究。笔者认为,以下提出的四个原理及其推论,应当视为证券市场理论和实务研究的方法论前提。

  原理一:证券市场总体上是一个正向的非零和系统

  长期以来,一个流行甚广的命题是: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是零和博弈。然而这个命题是错误的、有害的;它忽视了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数量和规模的扩大,忽视了二级市场上增量资金的进入,忽视了证券市场的价值创造功能。它只是静态投资模型所做的一个理论上的假定。如果把这个命题扩大到对证券市场性质的认识,就会引申出一系列错误结论。

  非零和选择是生物界和社会系统的普遍规律。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赖特首先阐明了这一规律,他指出:任何生物和社会系统的演化是由非零和选择规律决定的;而从长期的发展趋势看,非零和选择的结果一定是正向的;它使有机界的演化活动最终表现为进化;而这一非零和的正向选择必定通过系统内个体的多样性、动量的增加、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复杂化表现出来。

  回顾中国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有一千条理由证明,“证券市场是一个正向的非零和系统”的性质判断是正确的,而没有一条证据支持把证券市场视为零和博弈场所的命题。

  在自然界有机系统的非零和演化中,“变异”起着重要的作用。导致正向非零和选择的“变异”称为“创新”;它决定自然选择的方向。作为“创新”的“变异”得到保护并转变成为新的“规范”化的遗传基因,系统就得到发展,实现了向新质的跃迁。由于系统生存环境的变化是绝对的、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的,因而不能发生变异并实现创新的物种,就不能避免死灭的命运。

  推论:证券市场是零和博弈的看法是根本错误的;创新是证券市场生命力之所在;规范是创新过程中的伴生现象,其目的是把符合正向非零和选择的“变异”规范化为新质的基因。从事物发展进化论的角度,创新是第一位的,规范服务于创新。

  原理二:证券市场运行中有社会新价值产生;新价值创造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者尤其是管理阶层

  经济学上一个偏见是:价值是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创造的;由此而简单化地推演出服务业不创造价值、服务业的报酬属于社会再分配过程的结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在服务业创造不创造价值的问题上有所突破;但在证券市场上,由于零和博弈论的影响,证券市场本身不创造价值,似乎成为人们默认的前提。

  事实上,这一错觉起因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社会分配过程方式的倒置。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证券业者的劳动,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功能对社会总产品的价值附加,本应通过最终产品的价值增值得到反映。但在现实生活中,证券机构的发行承销费用是在发行结束时做了预先扣除的;而进入发行公司资金帐的,仅仅是做了这种预先扣除之后,企业所得到的净现金流。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更表现为股民对证券公司的一种费用支付,而显得与企业的生产过程毫不相干。但是,这仅仅是经济生活的表象;分配过程的倒置并不改变经济关系的实质:证券业者的劳动是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环节,因而这种劳动属于价值创造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之一。

  进一步说,在证券业的价值创造中,管理阶层和金融专业人才起着主导的、主要的作用。证券业是知识密集产业。金融创新是知识产品创造的一个重要领域。笔者在《知识经济价值理论》中曾提出的一个重要观念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生产知识产品的劳动包含着更大的价值创造力。这种价值创造力不取决于实际的活劳动投入的量,而取决于所创造的知识产品的应用所引起的社会总劳动节约的量(无论这种应用是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还是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中)。根据这种看法,显然,在证券市场对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增值方面,证券业管理阶层和金融专业人才起着首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推论:在证券市场总体运行中,有巨大的社会新价值产生,而证券市场这种价值创造功能,是传统经济学没有明确阐明的;证券业者的价值创造主体地位的确立,意味着对这一行业崇高社会地位的确认;同时,管理阶层和金融人才在价值创造中主导和首要地位的发现,意味着应当承认他们与银行业、保险业等其他金融领域的专业干部一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宝贵的干部资源;应当建立证券业高级人才的社会管理制度,而不应任其在商海风涛中自发沉浮;应当支持员工持股、管理层持股制度和其他有效激励机制,不应当继续保持计税工资制之类的做法,从而把证券业价值贡献与激励措施有机地联结起来。

  原理三:证券二级市场上,心理能可以创造现金流

  笔者认为,心理能是证券二级市场研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概念。二级市场上任何投资活动,都起因于市场参与者的投资冲动。这种投资冲动,来源于投资者心理上的盈利预期或风险厌恶。心理能是用来衡量投资冲动强弱的指标;其量化考察可以用若干群体心理指标或非心理指标直接或间接加以反映。

  心理能是矢量概念;它在二级市场上的物质释放形式,表现为现金流的运动。正向(+)的心理能表现为二级市场现金流的追加投入,反映投资人对未来的盈利预期;负向(—)的心理能表现为二级市场现金流的退出,反映投资人对未来的风险恐惧。

  心理能当然是不能脱离基本面的;但心理能的方向并不总是与基本面的走势绝对一致。在这方面,舆论引导起着重要的作用。

  进一步说,如果考虑到心理能在运行机理上的特点,这一点尤其应当引起重视。心理能在蓄积上有加速度运行的特点,在发展中有突然转向的特点。在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向好的基础上,唱多或唱衰的舆论引导,对二级市场的现金流起着重要的促进或抑制作用。

  推论: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方针。事实上,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在2004年春夏之交,中国证券市场就应当走出一波可观的行情。可惜这一趋势为突如其来的sars袭击所中断。笔者当时在许多场合,都提出了一起唱多的倡议。目前,中国证券市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尤其重要的是,这一发展机遇很可能与证券市场在制度创新方面的重大变革相联系。这个历史交汇点,值得业界和舆论界十分珍视。

  原理四:证券市场的基本正义原则是保护最不利者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

  当代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正义新论》中提出,根据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本原则,社会的不平等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是合理的,即这种不平等有利于最不利的社会阶层地位的改善;换句话说,不能以损害弱势社会群体的利益来增进优势社会群体的利益。罗尔斯提出的原则得到当代政治哲学界的广泛认同。具体到证券市场上,很明显,保护投资人(尤其是中小投资人)合法权益,应当是证券市场监管和立法的第一要义,是社会正义原则在证券市场的具体体现,是证券市场第一正义原则。

  推论:根据以上确认的证券市场第一正义原则,笔者认为,在诸如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上,在国有股定价问题上,在上市公司质量监管、信息披露监管问题上,任何忽视甚至损害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方案和思路,都是错误的。在这方面,人们开始取得一些共识;但是,笔者的看法是,这个问题,还应当进一步提升到社会正义或不正义的高度来认识。□马庆泉 马君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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