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三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    日期:2003.12.11 15:55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三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三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10日上午9时整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经董事长乔世波先生授权公司副董事长李福祚先生主持召开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100424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王平业律师按要求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按公告的提案及议程进行,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关于更换股东监事的议案》

    ①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洪杰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

    同意100424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②选举林国龙先生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100424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2、《关于发放董、监事职务津贴的议案》

    同意100424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3、《关于申请授予审批权限的议案》

    授予董事会:

    ①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公司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清理、抵押)、银行借款的审批权限;

    同意100424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2)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公司为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包括资产抵押、股权质押、信用担保)的审批权限。

    同意100424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公司股东大会对此事项的表决说明如下: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前述相关授权事宜。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①在《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第97条之后增加: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的有关条款;

    同意100424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②在《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最后增加: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条款;

    同意100424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③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而修改《公司章程》第三章股份第二十条;

    同意100424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④对《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第96条进行添加: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100424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公司章程》全文将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关于向托管企业提供运营资金的议案》

    公司在托管吉粮赛力事达玉米工业有限公司(CJMI)期间,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将向CJMI提供总计4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同意100424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王平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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