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有新规

  作者:证券时报    日期:2003.12.09 08:22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银监会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有新规对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入股非上市与上市中资金融机构实施不同管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流通股不适用该办法

  本报北京电(记者 周 菡)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并决定于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在资产规模、信用评级、连续盈利、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注册地监管制度等方面规定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条件。

  该《办法》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按照自愿和商业的原则,参与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中资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并对投资入股的条件与程序加以适当的规范,改变了以往外资入股需要逐个请示上报的做法,减少了个案之间的差别与不确定性,提高了政策透明度和行政效率。

  《办法》规定,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据悉,从现在起到2006年12月11日,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以及服务对象和中资金融机构是有区别的。

  根据《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用货币出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等。

  《办法》还规定,已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境外金融机构增加持股比例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流通股不适用本办法。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依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银行业监管部门以前通过个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的方式,满足了部分中资金融机构引入外国资本的需要。但这种个案审批方式已不能满足当前金融市场发展和建设对政策的确定性和透明度提出的越来越高的要求,为此,银监会制定《办法》,以制度化和透明度建设为宗旨,促进和规范境外金融机构对中资金融机构的投资入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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