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作者:    日期:2003.08.23 13:00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上市推荐人

    股票简称:赛马实业

    上市时间:2003年8月29日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总股本:123,000,000股

    可流通股本:48,000,000股

    沪市股票代码:600449深市代理股票代码:003449

    本次上市流通股本:48,000,000股发行价格:6.70元/股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体董事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03年8月1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同时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二节概览

    1、股票简称:赛马实业

    2、沪市股票代码:600449

    3、深市代理股票代码:003449

    4、总股本:123,000,000股

    5、可流通股本:48,000,000股

    6、本次上市流通股本:48,000,000股

    7、发行价格:6.70元/股

    7、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8、上市时间:2003年8月29日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推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93号《关于核准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的规定,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股份公司"或"公司")所有股东持有的国有股暂不上市流通。

    12、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宁夏赛马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承诺:自本公司上市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三节绪言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要求编制的,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及其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93号文核准,本公司已于2003年8月14日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成功发行了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70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3〗101号《关于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本公司4,8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03年8月2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赛马实业",沪市股票代码为600449,深市代理股票代码为003449。

    本公司已于2003年8月11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及其必备附件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因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2003年7月18日,其中所引用的财务资料距今不足六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文件。

    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XIASAIMAINDUSTRYCO.,LTD.

    法定代表人:李永进

    注册资本:123,000,000元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4日

    公司住所: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二公里处

    经营范围:水泥制造、销售,水泥制品、水泥熟料、塑料管材、精细石膏的制造与销售

    所属行业:非金属硬设备矿务制造业?D?D?D水泥制造业

    邮政编码:750021

    电话:0951-2085256

    传真:0951-2085256

    电子信箱:saimasy@saimasy.com.cn

    董事会秘书:武雄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发行人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由宁夏赛马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以其有关水泥生产经营的资产作为出资,联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制管厂(现改制变更为宁夏青龙管道有限公司)、宁夏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西北公司(均以现金出资)于1998年12月4日共同发起设立。公司自成立至2003年8月14日发行前无股权变化。

    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及主要产品

    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是:水泥制造、销售,水泥制品、水泥熟料、塑料管材、精细石膏的制造与销售。

    公司主要产品为"赛马"牌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2000年起公司下属控股公司还增加了塑料管材、精细石膏的制造与销售。

    (二)发行人的优势与劣势

    主要竞争优势如下:

    1、宁夏市场容量相对较大

    公司所在地区高标号水泥产量不能满足本地区基本建设的需要,而区外产品的进入又受到销售半径的制约,因此,较宽松的市场环境为公司发展壮大提供了条件。公司产品绝大多数供应宁夏市场,少量销往山西、内蒙古、甘肃、陕西等地。公司所在地银川地区2003年需水泥量约在180万吨左右,且每年以7-8%的速度递增。随着国家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市场对水泥产品的需求将逐步增加。

    2、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优势

    宁夏共有水泥企业23家,总设计能力为450万吨/年,湿法旋窑、干法窑外分解窑及预热器窑等窑型的设计能力占42.22%,立窑占57.78%,采用较先进生产技术的旋窑生产企业只有5家,其余均为技术、装备落后的立窑企业,品种单一、质量档次低。根据国家六部委下发的文件,至2005年将淘汰直径在2.2米以下的机立窑,届时宁夏将减少水泥生产能力78万吨/年。公司水泥熟料生产能力达85万吨/年,生产技术主要为新型干法及湿法旋窑,无论在生产规模还是在生产技术方面,在所在市场上均具有明显优势。

    3、政策优势

    宁夏"九五"至"十五"水泥产业的结构调整目标为:贯彻"限制、淘汰、改造、提高"的方针,重点扶持本公司和青铜峡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推进企业资产重组,对宁夏水泥企业实行联合、兼并和改造,壮大企业规模,形成核心竞争力。这一政策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品牌优势

    公司生产的"赛马"牌水泥为宁夏名牌产品,主要产品"赛马"牌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已通过了中国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的质量认证,出厂合格率一直保持100%。

    5、原料品位及储量优势

    公司矿山所在地宁夏贺兰山脉水泥原材料石灰石的品位较高,所生产的水泥碱含量0.42%,属西北地区最低,经中川机场的检测与使用,被西北民航管理局确定为水泥指定产品,同时也确立了“赛马”牌水泥的低碱优势。

    公司拥有采矿权的石灰石矿山位于银川市贺兰山中段的套门沟,工业储量8,908.2万吨,设计圈定矿量5,911.3万吨,现保有矿量5,500万吨左右,可供使用40年。

    主要竞争劣势: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之前均依赖银行贷款筹资,公司的发展存在资金瓶颈的约束,使得本公司生产规模的增长及经济效益的提高受到限制。

    2、公司目前主要采用湿磨干烧和湿法旋窑技术生产水泥,与宁夏多数水泥企业以小型立窑生产水泥相比虽然具有产品质量高且稳定、污染小等优势,但生产成本较高,因此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在价格竞争中处于劣势。

    (三)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见第八节有关数据。

    (四)享有的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宁资认〖2000〗01号文和〖2000〗02号文,公司生产的32.5级水泥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文及〖1996〗20号文件,该产品可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经宁夏国家税务局宁国税(流)函发〖2000〗17号文批准,公司本部自2000年1月1日起免征32.5级水泥的增值税;经宁夏国家税务局宁国税函〖2001〗147号文批准,双鹿分公司自2001年1月1日起免征32.5级水泥的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文和宁国税发〖2002〗76号文,从2002年1月1日起,公司本部及双鹿分公司上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改为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宁资认〖2002〗1号文,公司生产的42.5级水泥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文,该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经宁夏国家税务局宁国税发〖2002〗165号文批准,公司本部自2002年4月1日起,42.5级水泥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宁资认〖2000〗01号文和〖2000〗02号文,公司生产的32.5级水泥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该产品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公司本部及双鹿分公司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免征32.5级水泥的所得税。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宁资认〖2002〗1号文,公司生产的42.5级水泥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该产品可享受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地税函〖2002〗285号文批准,公司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免征42.5级水泥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文)的精神,通过审核认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地税发〖2003〗32号文和银川市地方税务局银地税发[2003]94号文批准,公司2003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执行。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地税发〖2003〗32号文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的退税批复,公司下属子公司-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所得税从2002年起减按15%的税率执行。

    (五)主要知识产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赛马昊晶特种石膏有限公司拥有的卧式石膏反应釜,由宁科工〖1999〗028号文确认为高新技术。

    第五节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

    一、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1、发行数量:4,800万股

    2、发行价格:6.70元/股

    3、募股资金总额:32,160万元

    4、发行方式: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

    5、配售对象: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或以上的二级市场投资者

    6、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单位:万元

    7、每股发行费用:0.29元

    二、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情况

    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4,800万股社会公众股的配号总数为72,937,933,中签率为0.06580938%;二级市场投资者认购47,568,488股,其余431,512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三、本次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股资金的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

    武众会(2003)465号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2003年8月20日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D?D?D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整(¥75,000,000.00),根据2002年6月29日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申请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增加注册资本肆仟捌佰万元整(¥48,000,000.00),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贰仟叁佰万元整(¥123,000,000.00)。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93号"文核准,同意贵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00万股。贵公司已于2003年8月14日以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6.70元,发行了每股面值1.00元的社会公众股4,800万股。经我们审验,截至2003年8月20日,贵公司已收到证券承销机构划转的社会公众股东认缴股款叁亿壹仟零捌拾叁万陆仟伍佰壹拾捌元玖角捌分(¥310,836,518.98,已直接扣除发行手续费¥1,115,481.02和承销费¥9,648,000.00),其中股本肆仟捌佰万元整(¥48,000,000.00),资本公积贰亿伍仟玖佰陆拾玖万陆仟伍佰壹拾捌元玖角捌分(¥259,696,518.98),其他发行费用叁佰壹拾肆万元整(¥3,140,000.00)。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整(¥75,000,000.00),已经武汉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1998年11月29日出具了"武中会(1998)26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3年8月20日,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叁佰万元整(¥123,000,000.00)。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及据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3、验资事项说明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石文先

    中国注册会计师雷闻

    中国武汉国际大厦B座16楼2003年8月20日

    四、募股资金入帐情况

    入帐时间:2003年8月20日

    入帐金额:310,836,518.98元(募股资金扣除发行手续费用及承销费后的余额)

    入帐帐号:261034426

    开户银行:银川市建行兴庆路支行

    五、公司上市前股权结构及各类股东的持股情况

    (一)公司本次上市前股权结构

    (二)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第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永进先生,董事长,1963年出生,大学毕业,高级工程师。历任宁夏水泥厂设备科副科长、设备处处长、厂长助理、副厂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朱国广先生,董事,1950年出生,大专毕业,高级经济师。历任宁夏贺兰山农牧场队长、宁夏贺兰山农牧场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宁夏新材房屋建筑开发公司党总支书记、副经理、经理;现任宁夏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万辉先生,董事、总经理,1958年出生,大学毕业,高级经济师。历任宁夏水泥厂企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等职;现兼任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董事长。

    焦彤英女士,董事、副总经理,1961年生,大学毕业,高级政工师。历任宁夏水泥厂副厂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尹自波先生,董事、副总经理,1968年生,大学毕业,高级工程师、经济师。历任宁夏水泥厂矿山分厂副厂长、厂长、集团公司矿山分厂厂长、总经理助理兼企业管理部部长、副总经理兼企业管理部部长。

    周春宁先生,董事、总会计师,1960年出生,大专毕业,高级会计师。历任宁夏水泥厂财务处副处长、处长、集团公司财务部部长、总会计师。

    武雄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967年出生,大学毕业,工程师、经济师。历任宁夏水泥厂企业管理处副处长、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证券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等职。

    张志俊先生,独立董事,1937年出生,高级会计师。曾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历任宁夏汽车运输公司副总会计师、宁夏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所长;现任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廷池先生,独立董事,1937年出生,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西北煤矿机械三厂副总工程师、厂长、西北煤矿机械总厂副厂长、厂长、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校兼职教授;现任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党玉松女士,独立董事,1950年生,大专学历,经济师。历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体改委企业处副处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川特派员办事处副处长、调研员;现任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田家官先生,独立董事,1954年生,硕士学历,经济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宁夏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曾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及专著,获宁夏回族自治区及国家多项奖励。

    2、监事会成员

    毛德汝先生,监事会主席,1962年出生,大专毕业,政工师。历任宁夏水泥厂党委办公室主任等职;现任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部长。

    黄建忠先生,监事,1972年出生,大学毕业,工程师。曾在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证券管理办公室工作;现在本公司综合管理部工作。

    蒋明刚先生,监事,1970年出生,大专毕业,工程师。曾任集团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本公司办公室主任。

    3、核心技术人员

    罗雳先生,1964年生,大学毕业,工程师。历任宁夏水泥厂化验室副主任、主任、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总工程师;现任本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

    二、上述人员的其他情况

    上述人员皆为中国国籍公民。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董事朱国广持有发起人宁夏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4.5万元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权的1.817%)外,上述人员在本次发行前均未持有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股份。

    不存在其他与上述人员有控制关系的个人或法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一)公司与集团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公司是由主发起人集团公司将其有关水泥生产的经营性资产经评估确认后作为出资,联合其他发起人(均以现金投入)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两者的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及产品市场等方面均不同,故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集团公司不竞争承诺

    集团公司1998年12月21日出具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承诺函》中承诺:集团公司将不从事同时亦促使集团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有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2、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二)关联协议及关联交易的定价

    本公司成立后,拥有独立的产、供、销体系,同时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在采购商品、销售货物、接受劳务、支付租金方面存在关联交易。

    本公司已与相关关联方分别签定《生活区综合服务协议》、《机电维修及其他综合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合同》、《注册商标无偿转让及使用许可合同》、《包装袋供应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汽车运输综合服务协议》等关联交易协议,以规范双方在上述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关联交易中价格条款约定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国内外同类市场水平协商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本公司股东大会在表决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协议时,已严格履行了公司章程中有关的回避条款,同时,集团公司作出承诺:如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发生或存在关联交易,将保证集团公司遵循公开的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本公司交易,以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发行人律师已就此发表了专业法律意见。

    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目前皆与本公司无关联交易存在。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的有关内容。

    第八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简要财务报表

    以下内容摘自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武众会(2003)437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本公司2000年、2001年、2002年及2003年1-6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以及2002年、2003年1-6月的现金流量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

    各项财务指标如下:

    注:公司每股净利以7,500万股为计算依据。

    三、会计报表附注

    有关本公司会计报表附注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前述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四、提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未作2003年度盈利预测。

    第九节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股票发行后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运行情况正常,在这一期间未发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如:

    1、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没有发生变化,进展情况良好。

    2、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无重大变化。

    3、公司主要商品的供求及销售价格没有重大变化。

    4、公司没有重大对外投资及资产(股权)收购与出售行为。

    5、2003年8月由于银川市对公司所在区进行更名,将"新市区"更名为"西夏区",公司住所由"银川市新市区新小线二公里处"变更为"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二公里处。

    6、公司未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7、公司所执行的会计政策及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发生变动。

    8、公司未发生新的重大负债,原重大债项也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前后的税负标准无变化。

    10、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至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11、本次发行后第一个盈利年度拟以现金分配股利,计划每股红利不低于每股净利的40%。该项分配计划尚未经过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

    1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第一大股东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第一大股东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13、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节董事会上市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做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四)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一节上市推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推荐人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

    联系电话:021-63756385

    传真:021-63756458

    联系人:张立张应彪

    二、上市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上市推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认为,本公司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正式的《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推荐书》。其主要推荐意见如下:

    海通证券认为,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海通证券保证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海通证券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资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海通证券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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