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国际")在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方面存在下述重大问题:
1.新天国际自1998年至2002年与控股股东新天国际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新天房地产公司以联建形式联合开发五项房地产项目共计投资20300万元,投资前均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2.新天国际与控股股东新天国际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新天房地产公司长期以来财务分开不彻底,频繁发生大额资金相互拆借行为,虽然实际占用资金金额不大,但累计发生额巨大,2001年、2002年累计拆借发生额分别为41084万元和56267万元,新天国际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关联交易披露义务。
3.截止2002年末,新天国际为控股子公司新天酒业、西域酒业分别提供贷款担保35000万元和4210万元,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新天国际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7.3.12条、第7.3.14条和第7.4.3条,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新天国际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公司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上海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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