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没有董事声明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3 吴瑞荣董事未亲自出席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但已书面委托曹永平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1.4 本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公司董事长聂明亮先生、总经理张宗国先生、财务负责人赵文先生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2.2.3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 适用 √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3.2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进入2003年,由于新型手机、数码相机、汽车电子等产品的拉动,世界钽工业出现了恢复性增长,亚洲钽电容器制造厂商开工率恢复到1999年的水平,欧美钽电容器制造商开工率也有了较大提高。公司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动40000~80000μfv/g超高比容钽粉上市,以产品档次、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为手段,努力开发市场,使得报告期内公司主导产品的外销量有了较大的增长,其中,电容器级钽粉的出口销售量增加了46%,电容器用钽丝的出口销售量增加了14%。但由于钽产业链各环节库存仍有一定量积压,钽原料价格仍处低位,加之钽电容器制造商为争夺市场,竞相降价,造成钽制品价格又有下降;此外,受“非典”等因素的影响,国内电容器厂家产销量下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产品的国内销售。上述两方面的原因,致使公司报告期内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没有同步增长,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只完成了22479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28%,实现利润总额928.53万元,与去年相比,下降了10.52%,实现净利润760.87万元,与去年同期下降了16.49%。每股收益0.0213元,比上年同期的0.0256元下降了16.8%。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 适用 √ 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5.8.2 变更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 适用 √ 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境内报表
7.3 财务附注
7.3.1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本报告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未发生。
7.3.2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本报告期合并范围未发生变化。
7.3.3 如果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列示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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