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
任。
1.2 本公司没有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存在异议。
1.3 本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董事长彭海波先生、财务总监温镇先生郑重声明:保证季度报告
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信息
股票简称ST 鑫光
股票代码000405
董事会秘书
姓名夏文树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发展大厦12 楼
电话(0756)8887666
传真(0756)888766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2.2 财务资料
2.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378,424,568.71 382,521,491.33 -1.07
股东权益(不含
少数股东权益)
-122,840,826.04 -115,429,227.85 6.24
每股净资产-0.32 -0.30 6.66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0.48 -0.464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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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
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1,559,825.42 1,559,825.42
每股收益-0.019 -0.019
净资产收益率6.03 6.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资产收益率
4.67 4.67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
营业外收入50.00
营业外支出1,670,682.04
合计1,670,632.04
2.2.2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数上年同期数项目
合并母公司合并母公司
一、主营业务收入2,294,111.55 3,393,668.73 688,394.28
减:主营业务成本1,754,010.42 2,355,479.22 690,748.44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二、主营业务利润540,101.13 1,038,189.51 -2,354.16
加:其他业务利润
减:营业费用181,010.39 384,250.34 227,032.80
管理费用2,883,794.87 2,586,196.62 7,169,571.25 6,889,109.96
财务费用2,922,477.79 2,807,412.20 2,421,061.11 2,313,203.08
三、营业利润-5,447,181.92 -5,393,608.82 -8,936,693.19 9,431,700.00
加:投资收益-293,784.23 -347,307.33 -1,944,006.59 -1,448,999.78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50.00 60,094.00 60,094.00
减:营业外支出1,670,682.04 1,670,682.04 524,102.32 524,102.32
四、利润总额-7,411,598.19 -7,411,598.19 -11,344,708.10 -11,344,708.10
减:所得税
少数股东本期损益
五、净利润-7,411,598.19 -7,411,598.19 -11,344,708.10 -11,344,708.10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757,335,439.74 -757,335,439.74 -156,327,137.09 -156,327,137.09
盈余公积金转入数
六、可供分配的利润-764,747,037.93 -764,747,037.93 -167,671,845.19 -167,671,845.19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法定公益金
职工福利及奖励金
提取储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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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利润归还投资
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764,747,037.93 -764,747,037.93 -167,671,845.19 -167,671,845.19
减:应付优先股股利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应付普通股股利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八、未分配利润-764,747,037.93 -764,747,037.93 -167,671,845.19 -167,671,845.19
2.3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
截止2003 年3 月31 日,本公司股东总数为59136。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总体状况的简要分析
公司报告期内,由于缺乏流动资金,主营业务极度萎缩,公司本部本季度无
贸易业务收入,经营已陷入困境。公司正在资产重组方面进行努力,力争使公司
的经营状况有所改观。
3.1.1 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营行业或产品情况
□适用√不适用
3.1.2 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适用√不适用
3.1.3 报告期利润构成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3 年1-3 月2002 年1-3 月
项目金额占利润总
额比例%
金额占利润总
额比例%
增减
利润总额-7,411,598.19 100 -11,344,708.10 100
主营业务利润540,101.13 -7.29 1,038,189.51 -9.15 -20.33%
其他业务利润
期间费用5,987,283.05 80.78 9,974,882.70 87.93 -8.13%
投资收益-293,784.23 3.96 -1,944,006.59 17.14 -76.90%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支净额-1,670,632.04 22.54 -464,008.32 4.09 451.10
3.1.4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说
明
√适用□不适用
本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结构与前一报告期相比有所变化,其原因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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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本部无贸易业务收入,所有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利润来源于广
东珠江光电新材料公司经营的荧光粉销售。
3.1.5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及其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2003 年1 月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珠法民四初
字第04 号、第05 号、第06 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原告均为中国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前两起的被告为本公司,后一起的被告为本公司及铜川鑫光铝业
有限责任公司。
珠海中院受理上述三起担保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进行了审理。现
珠海中院三份“民事裁定书”认定:因上述担保合同之主合同诉讼受香港法院管
辖,在原告未先就主合同的效力、责任等经仲裁机构或管辖权的法院确定前,一
审法院均作出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上述三起担保纠纷案本公司分别于2002 年10 月29 日、2003 年1 月11 日
在《证券时报》上进行了披露。
2、本公司2003 年2 月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
院)“民事判决书”两份,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一:
原告香港鸿威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本公司合资经营纠纷一案,珠海中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珠海中院(2001)珠法经初字第237 号“民
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本公司应偿还人民币12108650 元及其利息(从1995 年5 月1 日起至
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给原告香
港鸿威投资有限公司。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0171 元由被告本公司负担。
案件二: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诉被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珠海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珠海中院(2002)珠法经初字
第234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应承担金光公司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未能偿还借款本息1∕2 的赔偿责
任。金光公司所欠贷款金额为:2988464.79 美元的本金及从2000 年9 月19 日
起至起诉之日2001 年11 月26 日止的利息515042.88 美元;被告偿付原告因追
偿贷款所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23390 港元及94500 美元、香港特别行政区高
等法院固定诉讼费1550 港元、1775 港元的一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055 元,
由原告负担75927 元,被告负担75928 元。
上述事项本公司于2003 年2 月13 日在《证券时报》上进行了披露。
现本公司已就上述案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本公司2003 年2 月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珠法民四初字第
19 号、20 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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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被告为本公司
原告诉称:1993 年5 月29 日,原告与金光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金光公司)
签订贷款合约,向金光公司提供各种贷款、信用证、信托提货等银行服务。被告
就上述合约于1993 年12 月31 日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并于1998 年
6 月18 日重签确认。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担保责任,偿还金光公司欠原告贷款本息共计港币
5,382,244.75 元,美元10,148,391.84(利息计至2002 年9 月9 日);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02 年9 月10 日起至其全部偿还原告贷款本息
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逾期行政费:港币43,000.00 元;
保险费:港币2,100.00 元;地产代理佣金费: 港币26,000.00 元;抵押物业换锁
费:港币25.00 元;抵押物业估价费:港币1750.00 元;
上述金额共计港币:5,455,119.75 元、美元10148391.84 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诉讼而引起的全部费用。
案件二:
原告为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被告为本公司
原告诉称:1996 年3 月4 日,原告与标明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标明公司)
签订贷款合约,向标明公司提供各种贷款、信用证、信托提货等银行服务。被告
就上述合约于1996 年2 月16 日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担保责任,偿还标明公司欠原告贷款本息共计港币
10,894,792.32 元,美元1,452,423.26(利息计至2002 年9 月9 日);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02 年9 月10 日起至其全部偿还原告贷款本息
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逾期行政费:港币37,500.00 元;
地产代理佣金费: 港币24,000.00 元;申请借款人清盘费:港币41,160.00 元;抵
押物业估价费:港币350.00 元;
上述金额共计港币:10,997,802.32 元、美元1,452,423.26 元。
(4)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诉讼而引起的全部费用。
上述事项本公司于2003 年3 月1 日在《证券时报》上进行了披露。
上述几起案件涉及金额巨大,若公司败诉,则会给公司扭亏为盈产生重大影
响。但涉外担保案件法院已有类似案例,无效担保,担保人只需承担1/2 责任,
这从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公司的债务危机。而对其中两起案件,一审虽有判决,但
本公司已提起上诉,本公司将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尽量减少公司损失。
二、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003 年2 月26 日,本公司与深圳市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绿裕)、
广州银建商品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银建)三方签署了《偿债合同》,三
方合同约定:将广州银建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后形成的项目权益经由
认可的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评估事务所所评估的价值为定价依据,按总价款
32,943,584.87 元转让相应的项目权益给本公司。上述土地位于广州市东山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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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路1006—1044 号(旧门牌)、百子东一、二巷地段的土地使用权,由香港锐
进公司按协议负责建设资金,开发总面积为24,127 平方米的东华东房地产项目,
并设立项目公司进行上述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还约定,如果广州银建
及香港锐进公司未能根据《合作开发土地协议》约定内容成立项目公司,或香港
锐进公司未能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对项目公司出资,则由本公司与广州银建按
比例分割项目资产,具体以经评估的广州银建已依约提供合作条件的总价值与本
协议转让总价款之间的比例确定双方应分比例。
关联交易方:深圳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本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项目权益即根据广州银建与
香港锐进公司的开发协议,广州银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开发条件以及在随
后设立的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收益、分配的权益,为项目总收益35%。广州银建与
香港锐进公司已于此前签署了《合作开发土地协议》,但上述项目公司尚未设立。
关于支付方式,合同约定:三方同意深圳绿裕在人民币32,943,584.87 元的
范围内代本公司向广州银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
因深圳绿裕持有本公司29%的股份,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故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尚须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要求大股东为本公司上述权益提供第
三方担保的前提下,原则同意三方签署《偿债合同》。四位关联董事放弃了在本
次董事会上的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深圳市海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为上述合同项下本公司
32,943,584.87 元的权益提供保证担保。
关于生效条件,三方约定:合同经各方签字并经本公司董事会、(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影响主要是,一方面用以解决本公司控股股东所欠本
公司的债务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置入资产以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现上述关联交易尚未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范围变化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及原因
说明
□适用√不适用
3.4 经审计且被出具“非标意见”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出具的相关说明
√适用□不适用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200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利
安达字[2003]第1050 号审计报告,报告类型为保留型的“非标意见”。本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现说明如下:
截止本季度报告日,本公司主营业务仍极度萎缩,正常经营所需资金极度缺
乏,涉及涉外担保及债务诉讼金额巨大,案件无实质性进展,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未有明显改观。公司正寻求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手段
解决上述问题,力求公司基本面能有所改观。
3.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
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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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不适用
3.6 公司对已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或预算的滚动调整情况
□适用√不适用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 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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