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股未获红利是否有违同股同权原则

  作者:上海证券报    日期:2002.04.16 08:29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周晓同志:

    今年3月11日,我申购了深市H公司A股增发,申购价格高于最终确定价格之上,所以在3月14日按比例获得配售。后该股公布10派1元的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为3月15日。我持有增发股份,却没有分得红利。我认为,分配红利应该同股同权,按规则,只要股权登记日收市持有该股就应分得红利,对吗?

    上海张先生张先生:

    就你反映的情况,周晓专门请教了有关专家。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徐晨律师认为,同股同权是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公司都应当严格遵守,分红派息亦是针对公司所有股东而言的收益权。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是否已成为公司股东。你于2002年3月14日获得配售,仅系确认了配售资格,尚未进行增发募集资金的验证工作(H公司募集资金于2002年3月18日经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开元所 2002 内验字第016号《验资报告》,完成了验证工作),亦未办理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股份变动登记事宜。因此,你的股东身份尚未在法律上予以确认,故无法在2002年3月15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以股东身份参与H公司的分红派息。

    西南证券研发中心的周到先生也认为,H公司不向持有增发新股者发放红利的政策,是明确的。H公司3月5日签署的《增发招股意向书》称:“依据2001年5月10日召开的本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司本次增发完成后的A股股东与原有股东共享公司的滚存利润。”所谓的滚存利润,实际上指的是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未分配利润。H公司董事会3月9日签署的《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称:“……2001年度拟以年末股份总数1565375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1元(含税),共分配股利15653.75万元,年末结余未分配利润46159.85万元全部结转至下一年度,由全体股东共享。”这15653.75万元已经反映在2001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应付普通股股利”,并且是以2001年末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分配的,该部分股票在2001年末即已经存在。而你所持股票本身,在2001年末并未存在。按H公司的规定,你不属于可分配的对象。当然,如果H公司未分配利润46159.85万元将来陆续分配,你是有权利享受的。

    而你3月11日申购H公司增发新股在先,而H公司把3月15日安排为向老股东派发红利的股权登记日在后,这仅仅是一种时间顺序上的巧合。它并不能改变H公司原定的分配方案。同时,你在3月11日认购了股票,也并不标志申购工作的结束。H公司3月25日签署的《股份变动暨增发A股上市公告》才标志着增发新股的工作已基本结束,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才“银货两讫”。

    周到先生还专门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尚未分配,只要股东大会批准,新股东是可以参与上一年度甚至以前年度利润分配的。现实中,有一部分公司就是这样做的。而H公司不让新股东参与2001年度的利润分配,也是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如果投资者买入股票是为了参与上一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利润分配,就需要在认购股票前,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概要或招股意向书等文件。

    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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