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颁行 实施对象为具备良好业绩和分红纪录的上市公司

  作者:证券时报    日期:2002.01.09 07:44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中国证监会今天公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及三个配套文件。今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成为我国企业融资和供投资者选择的常规证券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根据约定,可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公司债券。它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同时含有选择权成份,是一种复合型的证券品种。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是由中国证监会在原有的可转换债券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借鉴发达证券市场经验,历时近1年时间制定而成的。新的实施办法体现了三方面特点。一是体现了核准制的要求。办法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只要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在履行了有关法律程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都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二是体现了市场化和金融创新的原则。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金融创新品种,要求证券公司充分发挥投资银行技能,通过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要素的不同组合,创造出不同的发行结构,以满足发行人的特殊需要和投资者偏好;三是增强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转股等相关活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实际操作。为体现“扶优”原则,实施办法还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且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业绩和分红纪录。

  据专家介绍,可转换公司债券既可保证投资者的基本投资收益,又提供分享公司成长收益的机会。对于成长性强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能够以低于股权融资成本的优势条件取得发展资本,同时还能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因此,可转换债券在国际证券市场得到迅速发展。据统计,2001年初至现在,亚洲地区企业股本融资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达到63%。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证券投资品种,但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许多不同于投资股票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例如:如何把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如何运用约定的投资、转股、回售、赎回等条款保护自身利益等等。因此,投资者应当在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方面特性之后,再作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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