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曾于2001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宽限期资产重组情况公告”,9月19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阳光)函称:
鉴于:
1、我方于2001年8月28日提出的五个条件,目前未能得到任何答复。
2、据悉,“吉轻工”控股股东与其他企业正在商谈“吉轻工”的重组事宜,而未征求我方的意见。
为此,我方决定退出“吉轻工”的资产重组,放弃购买“吉轻工”的股权。
至此,东阳光对吉轻工资产重组已告失败,若有新的重组方参与吉轻工的宽限期资产重组,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若公司2001年度不能实现盈利,将被终止上市。
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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