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产业发展是创业板成功的保证

  作者:中国证券报    日期:2001.09.17 10:59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创业企业的发展与创业板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目前对创业板市场风险的保留意见,主要包括几种具体的担忧:一是公司上市后圈钱走人;二是炒家暴炒高技术的概念,形成巨大的股市泡沫;三是担心创业板分流主板资金。

  这些对创业板交易风险的估计,最大问题是没有理解创业板上市主体——创业企业的内在属性,而是简单用主板市场国企上市的种种行为来套创业企业。

  因此,要正确理解创业板市场运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就必须先了解创业企业的四个特点:高成长性、产权明晰性、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及创业者对企业的高度认同感,这些特点为创业板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实现规模运行,提供了坚实基础。

  首先,创业企业的经营团队以企业为个人价值实现的舞台,利益上也因股东地位而和企业一致,自然应该有追求企业长远成长的内在动力,而这种长远动力正是目前主板企业普遍缺乏的。

  企业领导是否有长远追求,企业是否有持续成长性,是决定股市是否存在巨大风险的关键所在。风险最大的股市是上市公司普遍没有成长性的股市。而创业企业所处行业的成长性,其领导者具备的长期动力,加上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壮大过程中学会的适应能力,预示了上市后的创业企业将产生较多的持续成长的优质股。就一般股民的心态而言,在一只高成长高回报的股票上的投资成功,可以抵消其在另外多少只股票上的投资亏损。从这个意义上,一个股票市场上如果有二、三成的持续成长性股票,再有几成的一般股票,整个股市的风险就较低了。由此推断,从基本面上分析我国创业板市场,它的风险程度会显著低于目前的主板市场。

  其次,明晰的产权和经营者对企业的高度认同,导致创业企业在发股融资上的理性立场。目前,我国主板上市公司在上市筹钱问题上,几乎清一色采取一种“越多越好”的态度,不惜采取种种手段,尽可能多次上市发股融资;而证券公司也对此尽量配合,钱拿回来是否用得好不被重视,重要的是把钱从股民手上拿到公司。媒体将此称为“圈钱”。社会大多数人把“圈钱”误认为所有上市公司的天生性格,殊不知,在欧美发达国家的股市上,上市公司并不总是愿意筹更多的钱的。技术产业的名角如微软,投资行业的明星如华伦·巴菲特的巴克夏·哈斯威公司,实业巨头如杰克·维尔奇时代的通用电气公司,倒都是多年也未上市场去融过股民的钱。为什么呢?这不是因为比尔·盖茨们比较有“公心”,而恰恰是出自大股东的利益做出的经济选择。对于比尔·盖茨,这个算术并不难:发新股融资意味着公司的股本扩大,他个人股比稀释。但若公司并不缺钱,或筹来的新钱不能产生更多的效益,他为什么要去筹钱?故只有当公司确实缺钱,且筹钱产生的企业效益及股票增值可以抵消他自己因股比稀释而减少的价值时,才会选择再次融资。在产权明晰的股票市场上,卖股融资其实是像卖货挣钱之类的行为一样,都是要做成本效益分析的。

  我国主板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之所以毫无节制的只想融资,其实是老问题;产权不明。发新股卖掉的产权是国家的或集体或其他什么机构的,对我是绝对的没有成本,而融来的钱则是用好用不好都一样绝对有益。于是乎,我们看到的上市公司其实就是筹款专业机构,今天配股,明天增发。真正是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万家齐唱圈钱曲了。

  创业板以创业企业为对象,创业企业的领导们是企业的主要股东,那就从底子上抽空了“圈钱”这邪火的薪柴。可以肯定,中国创业企业的领导们在上市融资的算术上是会靠近比尔·盖茨,而远离主板上那国企老板的。

  第三,明晰的产权有利于提高市场监管的效力。国家证券监管规则的立意是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但是,在目前国有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缺位的情况下,对违规公司的监管较难奏效。原因之一,是在公司违规受罚时,公司经营者因没有股份而不承担受罚结果,作为大股东的国家,因不在公司出现也感觉不到后果,所以最终真正受罚的倒成了中小股东了。再者,国有公司经常一股独大,散户股东平均持股太少;由于监管大股东需要耗费资源与具备一定专业经验,且散股可随时流通,因此,中小股东一般是不会认真监管大股东的。这种情况下,全部监管重任就落在证监会身上了。一个证监会面对如此多的上市公司,如何能使监管有效?

  而在创业企业中,这个难题却不存在,至少是大大减轻了。首先,创业企业违规受罚,吃亏的首先是主要股东与经营者。这样,监管的效力就有了基础。其次,创业企业股东结构通常较为合理,其标志是创业股东(通常也是经营者)之外,一般还会有若干持股份额较大且具备管理专业经验的非经营股东(如风险投资公司),这些非经营股东因为持股较大,故有动力关心企业中长经营前景;因为懂专业,故有能力对经营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管。这样,创业企业股东会内部会自然形成股东之间的合作与制约并重的环境。而这种来自公司自身的相互制约(或称内部监管)显然会为证监会的集中监管提供坚实的微观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的任务重心就从对每个企业内部情况的微观监控转到制定规则,保障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执法了。

  当然,这不是说创业企业中就不存在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危险了。但是,对创业企业而言,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管比较有真实的约束力,企业内部存在着一定的自我约束力量。因此,可以预期,与目前主板国有上市公司存在的违规现象相比,对创业企业的监管风险是小得多了。

   史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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