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者:    日期:2001.09.04 09:11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封面摘要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名称: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创新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和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投资品种



  设立募集目标:本基金首次设立募集目标为50亿份基金单位。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

对设立募集目标做适当调整。从基金的日常申购开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不再受募集目标的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暂停基金的申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单位的面值:每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

  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

  发行方式: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

公告)公开发售。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在设立募集期内,个人投资者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万元,超过1万元的认购必须是1

万元的整数倍,最高累计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机构投资者认购最低额为人民币30万元,超过30万元的认购必须是

1万元的整数倍,最高累计限额为5亿元。

  发行时间: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交易安排:基金成立后,将通过销售网点办理申购、赎回和其他交易。

  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交通银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1年9月4日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

规以及《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基金发起人已批准本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契约、《基金契约》:指《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本《基金契约》所设立的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

组织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成立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

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限: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指在设立募集期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日常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购买基金单位的请求。如本基金在

设立募集期内达到50亿份基金单位的募集目标时,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成立后满3个月开始办理。如本基金在设

立募集期内未达到50亿份基金单位时,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成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卖出基金单位的请求。基金的日常

赎回从基金成立后满3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

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

  基金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org.cn)

及www.cninfo.com.cn网站

  第一部分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概况

  一、基金的发起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基金契约》设立,并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33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

位之日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二、基金的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1、 基金发起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电话:(021)58881111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冯颖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8604666

  (详见第二部分“基金管理人”)

  2、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3、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4、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62751234

  传真:(021)62750005

  联系人:江永珍

  (详见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

  5、 基金销售代理人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62751234

  传真:(021)62750005

  联系人:王玮

  (详见第四部分“基金销售代理人”)

  6、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2楼

  负责人:刘大力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联系人:韩炯

  经办律师:韩炯,秦悦民

  7、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邮编2001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邮编200021)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王笑

  (二)本次发行安排

  1、 设立募集期

  设立募集期为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自2001年 9月11日到2001年9月18日,预定30亿份基金单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采用“总量控制、限额发号、

领号预约、凭号认购”的方法;自2001年9月19日到2001年9月20日,预定20亿份基金单位向机构投资者销售,采用

“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的方法;对个人投资者销售额度中认购不足、无效认购或因计算造成的尾差部分,归入机

构投资者可销售额度。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基金净认购额已经超过2亿元且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已经超过100户时,基金可宣布成

立。如果基金净认购额未达到2亿元或认购基金的投资者不足100户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对机构投资者和

个人投资者同时公开销售,直到达到上述条件并宣布基金成立。

  2、 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3、 发行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4、 设立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设立募集目标为50亿份基金单位。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对设立募集目标

做适当调整。从基金的日常申购开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不再受设立募集目标的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

约的规定暂停基金的申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四舍五入取整数,保留至1个基金单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认购费率分为1.2%和1.5%两档:

  一次认购金额1万—1000万元(含1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认购费率为认购金额的1.5%;

  一次认购金额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认购费率为认购金额的1.2%。

  举例如下:

  投资者认购金额1万元,由于设立募集期基金单位面值为1.0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认购费用=10,000×1.5%=15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50=9850元

  认购份额=9850/1.000=9850份

  投资者认购金额30万元,则:

  认购费用=300,000×1.5%=4500元

  净认购金额=300,000-4500=295,500元

  认购份额=295,500/1.000=295,500份

  投资者认购金额1000万元,则:

  认购费用=10,000,000×1.2%=12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20,000=9,880,000元

  认购份额=9,880,000/1.000=9,880,000份

  6、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每一个人投资者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万元,超过1万元的认购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最

高累计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一机构投资者认购最低额为人民币30万元,超过30万元的认购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

倍,最高累计限额为5亿元。

  三、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

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

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他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

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

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

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四、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投资原则、方向和范围

  基金管理人将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并积极追求投资收益的稳定增长为目标,以诚信原则

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1、 投资原则

  (1) 本基金遵循诚信稳健原则,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力求更好地降低投资风险。

  (2)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创新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以获取资本利得为主要投资目标。

  (3)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灵活选择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增加基金的收益。

  (4) 在严格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不断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组合的回报率,但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名称

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2、 主要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创新类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为投资者降低和分散

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这里的创新是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创新类上市公司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公司和传统产

业创新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公司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包括电子信息及网络

技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技术、海洋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内主业突出的上市公

司。 

  传统产业类型的上市公司中,如果已在或正在管理制度、营销体系、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具

有较大潜在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上市公司也属于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选择上市公司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公司创新能力强,主营业务市场空间大,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相

当竞争优势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通过持有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资产,如国债和现金,

从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

  (二)基金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3) 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

  (4) 国家产业政策;

  (5) 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状况;

  (6) 上市公司研究;

  (7) 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形成由参加会议成员签字的书面决议,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

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 基金经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

净现金流量;《基金契约》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风险分析小组的建

议等。

  (3) 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综合平衡、

比例分配原则完成指令。

  (4) 风险分析小组对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小组提出调整建议。

  (5)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三)基金经理简介

  本基金由基金投资部下属的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成员有:

  尚志民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助理,工商管理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上海证券报研究所、上海证大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基金安顺、基金安瑞

基金经理。

  刘耀军先生:美国杜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会员,特许金融分析师(CFA)。7年证券

从业经历。曾在广发证券、美国所罗门兄弟(香港)有限公司研究部、美国环球投资管理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后曾担任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

  孙正女士: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任职于中教信证券交易部、投资银行部、研究发展部。1999年进

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四)基金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令及《基金契约》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本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投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存在风险,主要有:

  1、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

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

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二级市场走势。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产业风险。创新类企业具有技术更新快、研究开发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研究成功前景及研究成果创利能

力较难预测等特点,这些都会为科技创新类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并使基金管理人对创新类企业回报率的预期

带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5) 国际竞争风险。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也受到发达国家同类技术及同类产品进入

中国市场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开放程度加大之后,中国境内公司必然面临国际竞

争风险。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

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 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

降。

  (8) 流动性风险。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股票品种的流动性不是很好,由此

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品种的日常交易及基金的申购赎回。尽管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组合的调整来减少该风险,

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

  2、 管理风险

  (1)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

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

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

传输等风险。

  4、 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

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情况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

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五、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

)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指定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

管理人同时考虑,在国内的电子结算和其他技术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

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三)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时间

  如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达到50亿份基金单位的募集目标,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成立后满3个月开始办理。

如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未达到50亿份基金单位,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成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开始办理。

  基金的日常赎回从基金成立后满3个月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和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时间段。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改,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日常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向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 日常申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工作日前(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工作日向基金销售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 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必须指定某一银行帐户作为本基金的唯一结算帐户,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资金收付均只能通过该指定帐

户进行。投资者申请申购时,必须通过该指定帐号划出足额的申购款项。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

帐则申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将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退回。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成功赎回的款项将在T+7个

工作日之内向基金持有人(赎回人)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申购时,以金额为基准。投资者申购基金,每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但投资者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单位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

不可以超过5亿份。

  但由于下述原因,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可以超过5亿份:

  (1) 因非交易过户转入或基金红利转购基金单位而导致该持有份额超过5亿份;

  (2) 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请赎回基金的数额

  赎回时,以基金单位为基准。基金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的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

00份,基金帐户中基金单位不足1000份的,须一次性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日常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

留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四舍五入取整数,保留至1个基金单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率分为1.2%和1.5%两档:

  一次申购金额1万—1000万元(含1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5%;

  一次申购金额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2%。

  举例如下:

  投资者申购金额1万元,假设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申购费用=10,000×1.5%=15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50=9,850元

  申购份额=9,850/1.200=8208份

  投资者申购金额30万元,

  申购费用=300,000×1.5%=4,500元

  净申购金额=300,000-4500=295,500元

  申购份额=295,500/1.200=246,250份

  投资者申购金额1000万元,则

  申购费用=10,000,000×1.2%=12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20,000=9,880,000元

  申购份额=9,880,000/1.200=8,233,333份

  2、 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支付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支付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基金单位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赎回费用和支付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

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赎回费率统一按0.5%收取。

  举例说明:

  假设投资者赎回1000份基金单位,T日基金净值为1.255元,则:

  赎回金额=1000×1.255=1255元

  赎回费用=1255×0.5%=6.28元

  支付金额=1255-6.28=1248.72元

  3、 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0.1%的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服务费后,列入基金资产。

  5、 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进行调整,但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1%。

  (七)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记录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

资者在T+2工作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

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划给投资者。

  (九)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当日基金单位总份数

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而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下一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第二个工作日赎回处理

。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第二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以通知有关赎回申请人。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

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销售网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

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

  2、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3、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7、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单位,不足一份基金单位的,四舍五入。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

告。

  八、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

  (5)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如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2) 修改《基金契约》;

  (3) 决定终止基金;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召集方式

  (1) 正常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

  3、 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2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权利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 出席方式

  (1)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投票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代表权利登记日30%以上(含3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表("法定人数”)出席时,方可召开基金

持有人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指定的开会时间后三十分钟内,如到场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表未达法定人数,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和地点及新的权利登记日。就同一事项重新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亲自或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新的权利登记日20%以上(含20

%)基金份额,视为达到法定人数。基金持有人代表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

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托书。

  (2)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

会同意。

  代表权利登记日30%以上(含3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表(“法定人数”)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

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则视为基金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的基

金持有人或其代表未达法定人数,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及新

的权利登记日。就同一事项以通讯方式重新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亲自或派代表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的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新的权利登记日20%以上(含20%)基金份额,视为达到法定人

数。基金持有人代表在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投票委托书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

  6、 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 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4)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均有约束力。

  7、 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九、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注册部,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帐

户、汇总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确保基金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

  (二)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基金注册部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注册部将在T

+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寄出成交确认单或未完成交易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20天内,基金注册部将向基金持有人

寄出季度对帐单,记录客户在本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帐户的余额等。

  (三)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单位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单位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

金单位净值自动转基金单位,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

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份额的限制,以另行公

告为准。

  十、基金的资产与费用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以及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五)基金资产估值

  1、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2、 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 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4、 估值方法

  (1) 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 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1)、(2

)、(3)款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 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 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7、 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具体赔偿方法应依照《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附件的规定执行。

  8、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四种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7) 基金分红手续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1中(3)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七)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 基金的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的相关文件、《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上海证券报》或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申购公告书和赎回公告书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在日常申购开始日的一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申购公告书;

  2、 在日常赎回开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赎回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1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

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

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 基金经理更换;

  6、 重大关联交易;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2、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

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

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 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三、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基金交易选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为专用交易席位,其标准和程序为:

  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应符合下

列标准:

  (1) 资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

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

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 选择的程序是:

  (1) 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2)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二)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所选用席位仅供基金交易专用。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所

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供的行业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

  2、 提供的市场大势分析报告及市场预警报告;

  3、 研究报告被基金管理公司采纳的数量;

  4、 证券经营机构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的特定要求完成的专题报告;

  5、 资料库使用等服务。

  根据以上的评价体系,基金管理人对各证券经营机构(不仅限于选用席位的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服务质量

进行评价排名,符合要求者继续使用,不符合要求者不予续约,重新选择研究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机构选用其交

易席位。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服务不符合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使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

,不得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服

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

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设立日期

  1998年6月4日

  (三)法定代表人

  杜建国

  (四)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五)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六)发展概况

  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天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共同发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文批准成立,后经过增资扩股,共有五家股东。

  (七)主要股东名单

  股东单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500             3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00             20%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00             20%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00             10%

  (八)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会:

  杜建国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康健联合开发公司总经理,上投实业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信托部经理、证券总部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方河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物价研究所所长,上海市物价局政策研究处处长,上海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信托部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柳亚男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山东省人民银行金管处副处长,山东省融资中心总经理,山东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缪恒生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市区办会计出纳科副科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

分行南市区办副主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陶晋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教科文处主任科员、综合处副处级,现任东方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总部总经理。

  郭良勇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杭州分行(即现在的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信贷处副处长

、存汇处处长,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三总师办公室,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浙江

代理处副主任,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裁,现任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

社长、主编。

  朱勇先生,研究生学历。曾任上海医药公司助理工程师,北京理工大学助理研究员,中国计划委员会部门负责

人,美国康涅迪格州Perspective Investment Advisory Inc. 基金经理,现任美国Allicance Capital Managemen

t Corporation亚洲区执行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具有证券律师资格。1998年曾荣获上海市十佳律师称号。现任金茂律师事

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监事会:

  张杰波先生,大学学历,会计师。历任山东省人民银行主任科员、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

理、现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中国纺织机械厂财务科科长、处长、副总会计师、浦东发展银行信托证券

部科长、副总经理、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负责人,现任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

部总经理。

  宋新潮先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部副总

经理、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王礼华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九华袜场财务科副科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助理、资金

及投资管理部经理、国债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国债部经理、国债总部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债总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孙志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研究室、法律顾问室、证券投资信托部工

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监。

  其他:

  邵杰军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王国卫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上海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信托部、投资银行部工作。

  为更好地体现专家理财精神,公司高度重视员工素质。业务人员来自国内外主要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相

当的研究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平均年龄30岁左右。公司员工80%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

业经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九)经营状况

  1、 截止2001年8月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只封闭式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1)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成立日期:1998年6月22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

  基金资产净值:2,869,570,045.62元(截止2001年6月30日)

  基金单位净值:1.4348元(截止2001年6月30日)

  基金分红情况:2001年4月6日,每100份基金单位分红57.5元,基金净值年增长率为58.08%。

  (2) 安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成立日期:1999年6月15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

  基金资产净值:3,962,159,532.66  元(截止2001年6月30日)

  基金单位净值:1.3207元(截止2001年6月30日)

  基金分红情况:2001年4月6日,每100份基金单位分红32元,基金净值年增长率为58.90%。

  (3) 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和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于2001年8月30日和2001年8月31日上市。

  2、 截止2001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四个基金净值总额达7,224,885,306.76元。

  (十)部门设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研究发展部、基金投资部、市场业务部、基金核算部、监察稽核部

、综合管理部、战略规划部、基金注册部、信息技术部和北京分公司。此外,还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

员会两个专门机构。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公司非常设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有关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本基金的总体资

产分配和投资策略。

  2、 风险控制委员会

  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有关副总经理、督察员、监察稽核部总监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基金投资业务

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风险控制。

  3、 基金投资部

  由各个基金的基金经理及集中交易室组成。基金管理人已管理了安信、安顺、安久和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各基

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研究部的投资建议及自身的判断,制定该基金的具体投资组合计划,并向集中

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各基金经理之间、基金经理与集中交易室之间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并建立相应的“防火

墙”,保持各基金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集中交易室的交易员一般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各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对多基金价格

相近、数量较大的指令采取综合平衡、比例分配的原则,由集中交易室负责人协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各基金的

利益无法通过以上交易原则达到完全公平体现时,由集中交易室负责人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协调解决。

  4、 研究发展部

  负责宏观政策研究、行业和上市公司调研、债券研究和市场走势研究及信息收集,研究成果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所有基金共享。

  5、 市场业务部

  制定、实施基金营销战略计划;基金营销手段创新;对外联络,与基金销售代理人的沟通、协作;发掘和培育

潜在基金投资者;基金推介;基金直销;对基金投资者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借助多种媒体及公司网站对基金

形象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和电子商务活动。

  6、 基金核算部

  负责基金的财务会计事务、证券清算事务及资金管理事务,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的财务核算是独立分

开的。

  7、 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的日常监察与稽核;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各基金运作的监察工作,

保持各基金运作的相对独立性,避免各基金之间信息的交叉,杜绝公司管理的各基金之间的内幕交易及其它法律、

法规禁止的行为。

  8、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财务、人事、后勤等综合性事务管理、自有资产的管理,为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提供相应的后援支持



  9、 战略规划部

  负责基金新品种的设计开发;协助公司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战略,负责公司对海内外专家的聘用及管理,具

体规划和实施公司的对外合作工作。

  10、基金注册部

  负责基金投资者的开户注册、交易清算和汇总、过户登记、客户资料和基金帐户管理、客户权益登记处理和代

销业务监督等业务。

  11、信息技术部

  负责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管理、网络维护、技术设备采购和维护、交易软件开发等工作。

  12、北京分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内部管理方法的改变,可能会对现有的机构设置及决策程序作适当的调整



  (十一)内部风险控制

  内部风险控制、内部监察及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的建立情况:

  建立健全的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护基金投资者的重要措施。除《公司章

程》外,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还制定了以下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体系;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

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包括: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

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等。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应建立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密。

  各部门应本着合理、高效、尽可能减小错误发生的可能性的原则,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

  基金投资运作实行各基金的基金经理独立决策下的的集中交易制度,建立集中交易室,所有基金投资必须在集

中交易室完成。

  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



  实行独立的稽核检查制度,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

性。

  2、 内部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部的职责:

  监察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

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

日常风险控制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负责调查、评价投资决策与执行情况;评价基金资产情况;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

违法案件等。

  针对公司管理多个基金,监察稽核部负责实时监控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总持仓量(如果

总持仓量达到9%,即提示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某一上市公司的投资提出警告);实时监控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之间的

交叉交易,杜绝内幕交易的发生;检查集中交易室是否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综合平衡,比例分配”的原则

进行交易。

  公司设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由总经理提名,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员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应

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报告。

  3、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制度主要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会计制度和准则,做好公司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

的核算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支情况。通过严格财务管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

。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

  4、 人事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人事制度是通过建立人才的培训、激励和行为约束机制,不断培训和吸引优秀的人才,使公司

的业务和管理活动不断优化。具体制度包括:制定人才培训和发展计划,制定员工守则和岗位操作守则,定期考核

评比、奖优罚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基金契约》运用本基金资产;

  2、 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单位;

  4、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

《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负责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基金契约》,为基金投资者办理

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

  8、 按照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3、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4、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7、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9、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

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

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华安”的字样。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1日

  注册资本:153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重新组建, 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

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财务状况:截止2000年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6281.82亿元,中国境内行实现利润26.01亿元。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交通银行总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监管交易部、清算核算部、内控巡查部和综合规划

部,现有员工21人。

  (三)主要人员情况

  方诚国先生,交通银行行长,57岁,高级经济师。1996年10月至2000年6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

党委副书记、常务董事;2000年6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主管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44岁,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交通银行总稽核;2000年6月至今任交

通银行总稽核、董事。

  谢红兵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51岁,大学学历,曾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

(主持工作)、上海分行营业处处长、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年5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部负责人。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基金托管人在托管本基金前已经担任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及兴科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的

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

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 负责基金发行和申购、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

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

其他法律责任;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销售代理人

  本基金目前基金销售代理人为交通银行。待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基金销售代理人。

  一、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目前基金销售代理人为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的营业网络遍布全国,在本次基金代销过程中,交通银行将选择部分网点作为基金代销网点,这些基

金代销网点均分布在各主要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完全能满足本次基金代销的需要。

  为了顺利进行基金代销业务,及时掌握销售情况,交通银行已建立起以总行为中心,连接全国各分行的网络系

统,能够于当日汇总交通银行各个基金代销网点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料。同时,交通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保证各

个基金代销网点的资金清算。

  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销售代理人的权利

  1、 按协议约定获得基金代销手续费;

  2、 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得基金单位净值的数据;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义务

  1、 选择基金代销网点,满足基金代销的需要;

  2、 代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帐户的申请和为投资者办理资金帐户的开户手续;

  3、 每个工作日通过其代销网点公布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前一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 

  4、 办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相关业务的柜台代理手续; 

  5、 及时完成申购和赎回资金在投资者资金帐户和基金托管专户之间的清算和划拨; 

  6、 及时、准确地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基金管理人传送有关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相关业务的所有信息

; 

  7、 做好基金代销的投资者服务和宣传推广工作;

  8、 合理、谨慎地保管、备份及保密相关客户资料;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部分 基金契约重要内容摘要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

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

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

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

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成立时间:1998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公告招募说明书;

  (2) 遵守《基金契约》;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七、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一、业务规则

  基金持有人应遵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契约, 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契约的修改达成决议。

  二、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

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本《基金契约》受中国法律管辖。

  四、《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

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契约》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契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基金契约》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凭。

  五、《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关于基金契约内容的修改应经过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并须召开基金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契约的修改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

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

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契约》于中国

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第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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