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基金字
[2001]37号各基金管理公司:
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工作,已批准筹建或拟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起草公司章程。新设公司的章程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时报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成立后修改章程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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