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骗股民要告银广夏

  作者:    日期:2001.08.20 10:45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处于信誉危机关头的银广夏可能要面临官司缠身的境地。8日,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表示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银广夏,要求民事赔偿。近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又鼓励中小股东状告银广夏相关责任人。据记者了解,部分受骗的银广夏中小股东在愤怒之余欲起诉银广夏,已有多家律师事务所开始接受股东委托,准备有关起诉事宜。银广夏中小股东的起诉能否立案和胜诉,民事赔偿机制能否由此书写第一页,已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事实上,我国证券市场中出现和潜伏着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直较为普遍。如果落实了民事赔偿制度,广大投资者可以通过行使民事诉权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参与对市场的监管。面对可能引发的民事索赔,证券欺诈者将三思而后行。证券市场中民事赔偿机制的建立,将不亚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双倍赔偿制对消费市场规范的效果。从目前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民事赔偿制度如能及时跟进,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市场公正,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股东欲诉诸法律

    银广夏事件曝光几天来,在一家知名的财经网站上可以看到,不少作为银广夏中小股东的网民在互相联络,商讨状告银广夏的可行性和具体方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两项法律及《刑法》有关“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规定,是追究银广夏造假案相关责任人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中小股东可把违法的董事会、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送上法庭。按现行法律规定,银广夏董事会成员在造假案中都有或大或小的责任。

    看来,银广夏的股东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争取在民事诉讼赔偿案中告准对象。值得一提的是,银广夏高层中不少人持有公司股票,具有一定的支付赔偿能力。例如,张吉生、李有强和丁功民分别持股3.712万股、3.858万股和2.7556万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孔祥平也持股2.366万股。这些股票目前均因公司高层在职而被证交所冻结,如果中小股东打赢民事赔偿官司后无法执行的话,确认有赔偿责任的公司高层就应该用所持内部职工股来赔偿。这些内部职工股根本不足以赔偿中小股东损失,但让那些在造假案中有责任的高层失去价值几十万元的股票,可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股市民事赔偿书写第一页?

    梁定邦说:“公司的股东可以和他们的律师商议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在中国证券市场中,财务的虚假披露事件曾发生过,比如红光、琼民源的事件,有关责任人都受到了刑法的制裁,但股东要求民事赔偿的案例只有红光一起,红光的股东状告红光虚假上市要求赔偿的案件在上海浦东区区法院没有立案,这与我们证券法的有关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存在着缺陷有关,不过浦东区区法院只是区法院,可能没有很大的代表性。”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峰进一步解释说,红光案件发生在两年前,现在的法律环境有了变化,法院不能再说这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的受理范围;关于股东的损失和虚假材料的联系问题,国外的法律是因果推定,被告人如果不能举证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法院将会自然推定有联系,我国今后也有可能会实行同样的因果推定程序。

    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张铎律师则对民事赔偿的前景持并不乐观的态度,他认为,在陷阱四伏的中国股市,银广夏骗局并不罕见,因为在它之前,已有琼民源、亿安科技、中科创业等。银广夏仅是中国股市不断重复的股市骗局中的又一例。张铎称,受损的广大中小投资者要保护他们的利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不能寄望过高。

    市场疾呼建立民事赔偿机制

    据披露,自1999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共立案220件,结案192件,对92个案件做了行政处罚,罚没款总额达14.9亿元,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但行政处罚对证券欺诈的遏制作用效果并不明显,也并没有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民事赔偿制度的跟进可以让投资者因证券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损失依法得到司法上的救济。

    欺诈者和监管者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猫捉老鼠”的博弈游戏。在这一游戏中,作为“老鼠的欺诈者数量庞大,而且潜伏在监管者视野很难达到的暗处,即使监管者偶尔发现一些,但他们的欺诈行为已实施完毕,所获利益已经转移。因此,在如此庞大的市场上,仅仅靠中国证监会,根本不可能监督、查处众多的证券欺诈者。如果在机制上允许数千万投资者都能成为捕捉“老鼠”的“猫”,那么当这些“老鼠”侵犯他们的权益时,投资者就可以向证监会举报,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民事索赔。因此,一旦民事赔偿机制建立,欺诈者就会反复权衡违法成本。面对着高额的民事索赔和行政罚款,面对着可能引发的一连串旷日持久的诉讼官司,欺诈活动的猖獗势头肯定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随着我国即将加入WTO,国内资本市场开放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可以预计,开放的资本市场中的权益争议将变得越来越普遍。除了《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等大法的修改完善和对外经贸法规的系统性清理外,及早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可以为享受同等国民待遇的中外投资者和权利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权利救济,为我国加入WTO后在制度建设和司法审判方面占据先机和制高点,并为国家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强有力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司法基础。(关键/四川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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