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银广夏受损股民有权要求民事赔偿

  日期:2001.08.10 10:00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8月8日,银广夏一纸公告宣告了又一个大牛股神话破灭。气愤之余,被蒙骗了两年多的投资者不仅要问,银广夏事件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我们依据银广夏年报业绩理性投资,如今造成损失,该向谁索赔?难道我们的利益就这样白白被侵蚀了吗? 

    发生这样的事情,上市公司自然责任难逃。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银广夏被认定发布了虚假财务信息,负责公司运营的经营班子首先将被追究责任。其中,天津广夏的责任人责任最大,而银广夏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也应承担主要责任,负责编制财务报表的财务人员要负直接责任。视情节轻重,有关责任人可能受到罚款、革职等行政处罚,也可能受到刑事处罚。但如果银广夏有联合庄家恶意操纵股价的行为,事件性质就不一样了,处罚力度将进一步加强,庄家也要被追究责任。 

    此外,为银广夏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应承担责任。上海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陈经纬认为,如果为银广夏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是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原则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的,由于经验或时间的不足,最终没能发现问题,那么审计责任就可以避免或只需承担很轻的责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甚至事务所与银广夏共同作弊,那么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事务所也可能被关闭。至于经济责任,由于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所以其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 

    曾为小股民打过红光官司的严义明律师呼吁,在银广夏事件中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有权要求民事赔偿。如果银广夏仅仅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股民可要求银广夏赔偿,但这种赔偿一般来说是“罚不当过”,投资者得到的赔偿事实上难以抵偿肇事者的罪责。但如果银广夏是联合庄家操纵股价,那就可以以“恶意操纵股价”罪来查处,投资者可以要求罚没公司和做庄者的所有非法所得,来赔偿其损失。而这种做法既可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也对违规者起到很好的惩戒作用。(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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