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全国人大财经委研究室巡视员王连洲昨天在此间召开的“2001年中国风险投资年会暨研讨会”上指出,我国的风险创新投资业虽然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却缺少促进进一步发展所必要的市场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他同时就正在起草的《投资基金法》中有关风险投资的设想做了介绍。
王连洲认为,由于法律法规滞后、行政干预、资金投入不够以及中介机构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我国真正体现创业投资的体制与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而现存法规与风险投资业本身的特点及要求,又有着严重的冲突和矛盾。这具体表现在:一、风险投资机构的进入和组织形式,在法规上存在障碍;二、多为政府出资的风险投资机构,行政色彩过浓,不利于保护投资人和管理人的利益和积极性;三、资产委托管理缺少法律规范的依据。
王连洲建议,应尽快修改《公司法》、完善《合伙企业法》、出台《投资基金法》,以切实保护企业产权、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给予有限合伙制投资机构应有的法律地位;同时创造风险资本流通的环境,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减少风险投资市场因信息高度不对称而出现的道德风险。
对在《投资基金法》中有关规范风险投资基金的设想,王连洲介绍说,风险投资基金归属于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范畴内,由取得风险投资资格的机构来设立。按照设想,将来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需要有合格的注册资本和合格的特定基金管理人才,要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在设立基金的条件上,设想是:投资者人数2-200人;不能靠银行贷款入股;自然人投资不少于100万元,机构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人认购不低于基金份额的2%;不得确保投资回报率;不得做招募广告和新闻宣传;投资者应签署风险揭示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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