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不翼飞 谁来负责任

  作者:证券时报    日期:2001.06.12 13:48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案情简介

  股民李某在用电脑查询自己的股票资金情况时发现,自己帐户上的11250股方正科技不翼而飞了,他当即打出交割单,上面显示3天前卖出方正科技11250股,资金划入29.4万元,同日资金转出2790元(帐户余款),第二天资金转出15万元,而李某本人在那几天并没进行过股票交易也没提过款。经向证券部查询发现,3天前有人持假冒的李某的身份证,及在工行新开的储蓄存折到证券部申请变更银行转帐帐号,证券部为其办理了注销、变更手续,该人将李某的方正科技卖出,并将股票资金分两次转入新变更的存折,共从银行提走现金15.279万元。

  律师意见

  首先,李先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分别提起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两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理论上讲,这两个做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上是等同的。

  其次,证券营业部与行为人应当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直接实施侵犯李先生所有权行为的行为人,其对李先生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是毋庸赘述的。我们在这里需要探讨的是,证券营业部是否负有赔偿责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商接受委托人委托,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证券,有为委托人办理名册登记的义务。个人名册登记应载明登记日期和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并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如有委托代理人,委托人须留存其书面授权书。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中进一步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开展业务,防止疏忽过失和内外勾结、营私舞弊等问题的发生,证券经营机构还应当以明确和经常性的方式提醒投资者注意,防止其交易资料泄密;在接受投资者委托时,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仔细查验其身份证、股东帐户卡等证件。所以,从法律上讲,证券营业部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证券营业部是否诚实信用地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是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根据李先生所述情况及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证券营业部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其未充分的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证券营业部应当与行为人对李先生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李先生可以要求证券营业部、行为人中的任何一方或两方对李先生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证券营业部与行为人对李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证券营业部与行为人之间仍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主观状态而言,证券营业部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行为人则是直接故意,所以,按照二者主观状态的不同来分担赔偿金额,即证券营业部分担较少的赔偿金额而行为人分担较多的赔偿金额,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公平的。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律师:马卓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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