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深沪证交所今日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对股票的特别转让处理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根据深沪证交所的公告,暂停上市的股票在以下情况下将暂停其特别转让:公司的宽限申请被正式受理起至被批准期间;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申请的;自暂停上市起45日内不提出宽限申请的;向证监会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亏损的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审计意见。
公告还称,暂停上市的股票在以下情况将停止特别转让:中国证监会作出公司终止上市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公司恢复上市的决定;公司宽限期截止。
根据公告,两证交所将于4月20日起采用上述规则,深交所2000年6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修订稿)》、上交所1999年发布的《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