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水仙年报亏损终止上市有章可循

  作者:上海证券报 王璐   日期:2001.04.18 09:05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2001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对目前已在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了相关规定。

    第一条称:"公司应当在2001年4月30日前公布2000年年度报告,未在此期限内公布2000年年度报告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终止该公司上市。"

    第三条称:"公司2000年度亏损,或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在年度报告公布后45天内,可以按照《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公布年报之日起6个月的宽限期;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或在45天内证券交易所未接到公司提出的宽限期申请的,按照《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终止上市。"

    第四条称:"对上述二、三条中经批准给予宽限期的公司,其2001年中期报告必须审计。中期盈利的,比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再获得自中期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的宽限期;中期亏损的,按照《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终止上市。再次获得宽限期的公司,2001年度盈利的,可以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申请恢复上市,2001年度亏损或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按照《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终止上市。"2001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办法》第九条称:"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的,应作出申请宽限期的决议,并向证券交易所说明近期盈利的可能性及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称:"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或者其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自该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暂停股票转让服务。"

    第十八条称:"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

    (一)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

    (二)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或申请宽限期未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

    (三)第十七条所述公司至宽限期截止日未公布年度报告的;

    (四)申请恢复上市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2001年4月10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向PT双鹿、PT农商社、PT水仙、PT网点、PT红光和PT中浩6家PT公司发出《特别警示》。《特别警示》中强调:

    一、未按时公布年报的将终止上市。上述公司如在4月30日前未公布年报的将终止上市,证券交易所不再为其股票提供PT转让服务。

    二、宽限期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将终止上市。上述公司在公布年报后,如果宽限期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批准将终止上市,证券交易所不再为其股票提供PT转让服务。

    三、年报公布后45日内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将终止上市。上述公司公布年报后,45日内不提出宽限期申请将终止上市,证券交易所不再为其股票提供PT转让服务。

    四、中期报告亏损的将终止上市。上述公司获得宽限期后,中期报告亏损将终止上市,证券交易所不再为其股票提供PT转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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