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公司称申请ST猴王破产理由充分

  作者:证券时报 周菡   日期:2001.04.03 07:29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4月2日向媒体披露,3月2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华融等三大债权人申请ST猴王破产还债一案,电话通知华融公司武汉办事处,要求债权人补充能够说明ST猴王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华融公司已于今日上午正式向湖北省高院提交了报告和相关补充材料。

    华融公司在报告中列举了诸多事实来证明申请ST猴王破产还债的合理性。一是因猴王集团公司宣告破产,ST猴王对猴王集团的5.9亿元应收款形成损失,为猴王集团提供的4.2亿元担保成为直接负债,直接导致ST猴王严重资不抵债。二是ST猴王由于经营萎缩,核心企业已完全停产,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据猴王股份2000年中报反映,1995年4月28日至2000年7月22日,重大已审结诉讼案件达28起,涉及金额达3.58亿元,均无力偿还。三是ST猴王拖欠金融机构大量债务无法偿还。2001年3月15日,据ST猴王反映,剔除已涉诉3.58亿元债务外,公司还有约3.36亿元的债务(不含利息),其中包括华融、信达、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等多家债权人。四是华融公司多次催收债权无任何结果。2000年8月,华融从工商银行三峡分行收购对ST猴王的债权后,多次派人赴ST猴王,要求其进一步确认债权,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但ST猴王不仅未偿还分文债务,而且拒绝签收债权催收通知,并多次表示,企业已停产,尚拖欠职工工资,实在无力偿还华融债权本息。

    华融公司同时还向湖北省高院附上了《猴王股份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摘要》、《猴王股份2000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两份华融武汉办事处催收债权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华融公司有关人士再次强调,鉴于ST猴王已无力偿还到期的巨额债务,华融等债权人申请其破产还债,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为,理由是充分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权人已经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确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据此,ST猴王无能力清偿债务的事实是清楚的,希望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的申请,保障国有金融债权人的利益,健全市场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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