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序渐进放开私募集——访《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

  作者:中国证券报    日期:2001.03.31 10:38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王连洲,男,副研究员。1964年毕业于山东财经学院金融专业;1983年10月调入全国人大财经委工作,先后担任过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等职,是中国《证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三部重要民商法起草工作的组织者和参与者。

    目前,我国有众多的资产管理公司、咨询公司、顾问公司在从事着代客理财业务,他们的这项业务与私募基金无异。据说,现在私募基金的资金量已远远超过了公募基金,但在要不要对其合法化的问题上,人们的认识还未统一。为此,记者找到了《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

    记者:《投资基金法》第四稿中专门辟出一章规范私募基金,这是否说明起草者倾向于让私募基金公开化、合法化呢?

    王连洲:私募基金发展到了目前的规模,已到了非规范不可的地步。私募基金之所以能发展到这样的规模,是因为有着强大的投资理财的需求。这个需求是多元化的,很难强行禁止。既然如此,还不如承认它,让它从地下走向地上,公开化、合法化,通过有效监管使它规范发展。当然,发展私募基金,在指导思想上应该循序渐进,不能一开始把步子迈得过大,可以先试,但不可把面铺得太开。首先应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有步骤有计划地审批部分合格的管理人率先发起和管理私募基金。试点私募基金规模不宜太大,让市场对私募集金这种形式有一个适应和检验的过程。

    记者:对于私募基金,应设置怎样的准入条件呢?

    王连洲:在发展初期,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主体应有严格限定,一开始就树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认证方面,管理人的资本金太小不行,应考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的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要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包括具有证券市场投资的其他必备条件;要有符合基金管理的专门人才,对于管理人的基金经理还要有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比如不能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没有受到过处罚、经营状况良好,等等。

    记者:从理论上说,私募基金的风险要比公募基金大,为降低其风险,应作出怎样的制度安排呢?

    王连洲:私募基金的特点要求有成熟的合格的投资者,也只有这样的投资者才能承受私募基金的风险。《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在投资者的人数、出资额等方面作了一些规定。

    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也要有具体的规定,防止出现大量为逃避公募基金监管而设立的私募基金。比如,私募基金应该每月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私募基金还应该就其投资情况和资产状况定期向监管部门备案。

    大部分“地下基金”目前承诺的固定收益高达10%-30%,另外一些私募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甚至没有管理费),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些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容易引起争议。所以,应对私募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做出一些指导性原则,以利于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利于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权责利明晰,以免造成由于利益分割不均而带来的金融风险。

    我们还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迫使基金管理人凭借自己的声誉和良好的业绩来吸引和留住客户,避免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记者:《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显示未来基金管理人不仅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符合一定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也能担任。这是否表明,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是基金管理公司一统天下。那么,对管理私募基金的资格应作怎样的制度安排呢?或者说,哪些企业能成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王连洲:当时这样写,是考虑到管理私募基金的资格不应该是垄断性的,应该是竞争性的,这样才能让更优秀的管理者来参与。

    近年来,国内证券公司在现金管理、新股认购、投资咨询等资产管理业务上作了一些探索和尝试。比如前君安证券专门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为机构和个人大户开设理财业务。福建华福证券1998年受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总公司的邀请,负责对其发行债券筹集的2.3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等等。让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应在考虑范围之内。今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参与私募基金的管理已没有法律障碍,信托投资公司将成为私募基金行业的主力军之一。根据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管理的规定,保险公司直接进行私募基金的管理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但通过参股或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保险资产将成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一种重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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