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洋再度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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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洋(0658)于2001年3月9日接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工商银行厦门分行请求判令厦门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5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25万美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判令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2001年3月15日接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建设银行厦门分行请求判令厦门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应利息29万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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