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持有人大会为什么参与者少

  作者:上海证券报    日期:2001.02.26 09:28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基金泰和今年1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持有人大会,全票通过了“每年可至少分配一次”的议案。但是这次大会收到的全部表决票只占基金份额的很少一部分。这说明绝大部分投资者没有参加表决。为什么?

    笔者认为,可能的原因,是否是因为基金持有人分散?以泰和为例。据2000年中报披露,前十大持有人为中国人寿、久事浦东、平安保险等,共持有12.46%的基金份额。前十大投资者的持有比例如此之少,这在股份公司中是不可想象的。正是由于基金份额的高度分散,使得要聚集起较多比例的投票份额,十分困难。

    但是,泰和可能只是一个特例。目前保险公司已经成为基金的主要持有人。据中国人寿公布的去年6月底的基金投资组合中,中国人寿对安信、同盛、裕阳等多家基金的持有比例已经达到各基金总份额的10%。其它几家大保险公司也有同样情况。这样,持有人大会的低参与比例是另有它因了。笔者认为,现有基金契约中对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有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剥夺了基金持有人的召集权。《公司法》规定,普通股东持有股份达到10%或者征集到占总股本10%的委托书,就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比较,基金持有人没有召集权,持有人大会只能由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发起人召集。其二,剥夺了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权。现场开会,由召集人宣读提案。书面开会,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持有人大会的提案权,全部在召集人,也就是基金管理人。其三,没有规定会议可以召开的持有人所代表的最少份额。从泰和和安信召开的持有人大会实际情况看,泰和将此比例定为15%,而安信基金则定为10%。这样低的持有人参与比例,通过的决议能够代表所有持有者的意愿吗?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加强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因为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存在内在的双重价值目标取向。当股东一方(证券公司等)的影响力超过了受托人一方(基金持有人)时,可能会发生为实现股东利益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事。所以,需要借持有人大会来完善基金的治理结构。为此,笔者提出:

    1、普及基金投资者的权力理念。法规及基金契约对基金持有人的权力规定,除取得基金收益外,还包括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得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基金持有人行使上述权力,最好的途径,就是参加持有人大会。

    2、赋予基金投资者有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和提案权。比如,规定持有20%份额的投资者可以召集临时持有人大会(以防止某一家保险公司就可以有召集权),由召集人提出议案。

    3、确定持有人会议可以召开的持有人所代表的最少份额。4、在持有人大会中,设立独立董事的角色。大会有关重要决议,必须经独立董事同意。一定数目的独立董事,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博士  李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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