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如何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作者:中天财经    日期:2001.01.16 10:05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证券投资基金名下的亿万资金,是由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千百万投资者的积蓄聚合而成的,他们是基金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同时也是基金亏损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因此,他们的利益需要从法律上加以保护。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基金持有人拥有如下一些权利: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申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单位;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等等。同时,也明确了基金持有人大会有修改基金契约、更换托管人和管理人等权利。

    再如,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是严格分开的,即负责基金管理动作的管理公司,并不经手或投资人的资产;基金的资产在托管银行里拥有独立帐户;即使基金管理公司或托管银行清算基金的,投资人的钱是有安全保障的。

    又如,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还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国有企业和商业银行等)禁止从事的行为: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等。该办法规定,为保证投资者能够定期收到一份稳定的投资回报,要求基金每年都需分配收益,且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基金净收益的90%。

    另外,为便于投资者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要求基金必须按规定公开披露所有相差重大信息,定期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投资组合,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还需要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这就保证了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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