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观点精选与报告

  作者:中国证券报    日期:2001.01.09 13:32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观点精选:减持意义重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减持国有股力图解决的是国民经济发展与改革过程中的四个重大难题: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推进国企改革,打破“内部人”控制局面,实现出资人真正到位;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林义相:国有企业改革攻坚的第一战场应当选择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进一步改革的突破口在于加强和完善公有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的管理,优化代表国有股东的政府行为,而公有股取得流通性则是加强和完善公有股管理的前提条件。

    东北财经大学 陈梦根、孙罡:国有股减持可以调整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体制,重新规划或构造国有资产的经营主体,重新确立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范围和界限,构造我国未来宏观经济的基本架构;国有股减持是构造和培育我国微观市场主体的一个契机,从这一层次上说,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是我国经济战略性重组和市场化改革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减持三大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吴晓求:减持必须坚持公平原则、稳定原则和效率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国有股减持方案对所有市场参与者和公司股东都应当是公平的,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不能以牺牲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更不能对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掠夺;所谓稳定原则,是指任何成熟的减持方案都必须切实考虑二级市场的承接能力,不能伤及市场的稳定性;所谓效率原则,是指国有股减持方案要在考虑公平和市场稳定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不能以过度牺牲效率为代价来实现低水准的公平和稳定。

    兴业证券国有股配售课题组:减持或配售必须保证广大投资者不因国有股减持或配售而遭受投资利益损失;必须保证国有资产不因国有股的减持或配售而大量流失;必须保证满足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需求;必须保证市场的中长期稳定发展,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必须保证市场化取向,不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设置障碍。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 崔勇:减持不等于简单地将国有股抛售变现。减持需要综合考虑市场承接力、国有资产保值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预期及产业结构调整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因减持方案不当而引起市场供求在短期内极度不平衡,那就会对资产价值和流动性造成毁灭性打击,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国有股的减持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率先减持的国有股自然收回了大量现金,但后来的减持价值将会大打折扣,整体价值不会增加。

研究报告检索

    三种定价方式

    A,以公司价值为依据进行定价。其理由是:公司的股票价格是由所有股份创造的,国有股在减持时,也应以公司价值为依据,这样才能保证国有股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发生流失。

    B,以净资产为依据来进行定价。其理由是:国有股在形成时,经过资产评估和溢价发行股票,已至少得到了两次增值,国有股以净资产值甚至更低的价格来出售,对国家来说已经是稳赚不赔了。

    C,以市场方式来进行定价。市场方式主要有:拍卖竞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将国有股进行场外拍卖交易的减持方式;上网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股向原股东及社会公开配售的减持方式;网下询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股向流通股股东配售等减持方式。

    三种减持步骤

    除了变性方案以外,任何方案都有一个国有股减持的步骤问题,以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股市震荡。在这方面,主要有三种具体设想:

    分阶段出售。有人提出,存量国有股用5年时间减持到位是一般估计的可行速度。根据我国目前股票市场的流通市值、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以及大量管理能力较强的企业急于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超常规发展的情况看,市场完全有能力承接这么大的资金压力。

    尽最大可能转让。陈梦根、孙罡提出,应按行业逐个或逐批地进行国有股减持,以尽可能地将国有股转让出去。从行业来看,可先选择商业、房地产、旅游及工业中的纺织、家电等行业作为第一批减持对象;而金融、高科技、公共事业以及工业中关键部门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则可放在后面进行。从上市公司来看,一方面,可选择那些在该行业中不占主导地位的一般性企业进行国有股减持的试点,而那些在行业中市场份额大的、占主导地位的龙头企业则暂不作国有股减持试点,等到试点经验比较成熟时再进行国有股的减持;另一方面,在选择上市公司时,最初可选择总股本适中、流通股比重在40%以上的上市公司。国企大盘股的减持工作应放在后面进行。

    均匀出售与长期持有相结合。郭夏南、陈占强提出,国有股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进行规模认购和专业运作时,应当将短时集中的国有股变现供给转化为长期的均匀股份供给。尽管国有股投资基金持有的国有股可以分批分阶段地进行抛售,但在企业发展良好的情况下可以不抛售部分股票而长期持有,从而将对市场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三种资金投向

    一种主张是,国有股减持后所有资金应由国家或其代理机构(单位)支配。陈梦根、孙罡就持这种主张。他们进而指出,从理论上说,配售是将原国有股变现,得到的资金无疑应归原股东所有。但如果不作出明确规定,就很可能出现对资金的不当使用和低效使用现象。因此,政府应就此制定有关法规与政策。

    一种主张是,国有股减持后所得资金应采取分成和再投资方式。佘研认为,国外通行的作法是将国有股减持回收的资金交由中央财政处理。我国的现状是产权界定困难,存在部门利益。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是困难的,但分成部分应仅限扣除初始投资后的资本利得。有关部门应制定分成的原则及实施细则,并充分考虑经营者在增值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把减持回收资金用来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是合情合理的,但简单再生产不是我们的目的,况且,在职职工将来也同样面临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减持回收资金的再投资是解决现有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出路。

    一种主张是,从国有股卖出到资金划入财政帐户之间,应有一个“中转”期。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的王国刚指出,如果卖出国有股的资金收入能够先进入操作机构的帐户,过一段时间后再划入财政帐户,那么,操作机构就可以利用这种时差来使用资金,并运用一些策略和技巧,使这种现象经常性和长久性地延续下去,以保障本机构的利益。如果卖出国有股的资金收入只能直接划入财政帐户(这在技术上没有问题),那么,操作层将失去操作的积极性,有关机构就可能以各种借口推托操作,从而使决策层难以选择适当的操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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