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及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邯执字第95号、145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本集团公司持有的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被拍卖事宜公告如下:
一、因本集团公司与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担保和邯郸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济纠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邯执字第95号、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集团公司持有的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700万股公开拍卖。所拍卖股份由上海新理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竞得。
二、本集团公司部分国家股被拍卖后,仍持有河北华玉国家股3370万股,占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的32.45%,仍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邯郸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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