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法律界人士就股东代位追索红光罚金损失发表意见

  作者:证券时报    日期:2000.12.18 12:37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PT红光(600083)获罪并受刑事罚金100万的一事,再次引起了人们尤其是红光投资者对这笔上市公司损失最终应由谁承担的热烈讨论。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红光公司受到刑事处罚是个司法界的创举,法理上,上市公司这种损失完全有理由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索,但从实际法律条文以及实际执行的可行性来看,难度也很大。

    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副主任吴弘副教授认为,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分别有一条关于股东起诉公司管理层侵犯公司权益的规定,但都无法适用于红光的案例。这是因为股东起诉公司负责人,现有法律规定都须掌握像公司决议、合同这样的具体证据,然而这在红光案中显然是难以找到的,红光股东要代位行权维护公司的共益权,在法律条文依据上难以找到“靠山”。吴弘进一步指出,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相比,民事诉讼条文是现有公司法、证券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早先多位小股东民事起诉红光责任人屡遭驳回的事实,就是缺少具体法律条文依据的直接结果。由于证券民事诉讼案不同于其他诸如精神赔偿案那样简单,涉及到社会安定、公司治理、市场稳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一般来讲,法院突破法律条文空白的障碍、依据法理开拓性判案的积极性都不高。

    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委员、上海金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李志强表示,依照法理,民事诉讼可以追索起诉人在有关刑事诉讼中受到的损失,但现行法律却没有这样的具体条文可以依照,在具体诉讼乃至执行过程中,就像红光数起民事诉讼一样,也很容易被法院以种种理由予以驳回或不予受理。李认为,其实即使民事诉讼最后胜诉了,按照红光责任人现在的实际状况,上市公司得到赔偿的可能性也是不大的。

    上海律师协会理事、明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叶府荣则确认,股东代位追索红光责任人的做法,在法理上绝对没有问题。这就像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除了通过刑事诉讼获得补偿外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经济赔偿一样,是完全站得住脚的。叶认为红光的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就此问题无所作为的情况下,应该尝试一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
  • 红光案庭审直击 2000/12/15 12:02
  • PT红光被判欺诈发行股票罪 一审判决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证券时报) 2000/12/15 07:12
  • PT红光公布债务划转情况(上海证券报)-许少业- 2000/12/07 08:39
  • PT红光资产重组(证券时报)-刘 昕- 2000/11/23 08:29
  • 福地科技为何舍得26亿(中国证券报)-吴铭,程世霖- 2000/10/25 11:20


  • 关闭窗口】 【今日全部财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