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对猴王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助理韩前旭贪污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判处韩前旭12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的判决。
1994年,韩前旭在负责筹建、经营湖北猴王置业公司期间,分批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湖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借款人为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共计3500万元,由置业公司进行股票买卖。韩前旭将盈利款转入其私人控制的帐户中,并将其中的8. 6万余元占为己有。
1996年8月,韩前旭在猴王集团公司同意将置业公司购买的住房给其使用时,遂将自己已经购买的一套25万元住房的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改为35万元,并将涂改后的有关复印件交置业公司财务部门报销,用欺骗手段将10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0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前旭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18.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韩前旭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韩前旭不服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依法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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