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名称前"PT"标志为何意

  作者:    日期:2000.11.02 14:06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网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沪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有关规则,当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具体为:

    1.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正式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内就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上市公司根据交易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当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的逐日持续交易。

    4.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 (二)、 (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5.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6."特别转让服务"是指:

(1)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2) 投资者在每周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内申报转让委托;

(3) 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上5%,下跌幅度不限(上一次转让价格显示在行情系统中的昨日收盘价栏目中);

(4) 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并向交易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5) 转让信息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由指定报刊设专门栏目在次日公告;

(6) 公司股票不计入指数计算,成交数据不计入市场统计。

    7.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流通股的定价收购,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8.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9.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后,达到上市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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